沈陽萬維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與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11民初6117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梁大光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秀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共計4332元(12個月)。2、判令被告支付滯納金(滯納金計算至給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萊茵南郡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萊茵南郡別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為:“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費,從逾期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三交納滯納金。被告購買萊茵南郡89-33-1住宅,面積為300.86平方米。被告2019年1月1日開始未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為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物業費及滯納金。
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12日,被告所住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公司簽訂了《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所住小區進行物業服務管理,服務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9年2月22日,被告所住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公司續簽了《萊茵南郡別墅物業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告房屋地址為沈陽市蘇家屯區云杉路89-33-1,建筑面積300.86平方米,物業費為每月1.2元/平方米,被告欠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物業費共計4332元。此款經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原告訴訟來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給付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物業費共計4332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沈陽萬維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陽熱力工業安裝工程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大光
人民陪審員律丹
人民陪審員宋子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京芳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