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名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302執6958號
判決日期:2020-06-09
法院: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溫州市名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2民初420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償還申請執行人溫州市名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水費16390元、電費87250.8元,合計103640.8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103640.8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217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對其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解。查明:1、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股權登記等信息;2、暫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措施。同時,本院對法定代表人陳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并已對其采取了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本院已約談申請人溫州市名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桂林市她時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浙0302執6958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陳直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胡靜
判決日期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