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澤鑫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普寧市池尾支局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5281民初1184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澤鑫與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普寧市池尾支局(下稱池尾支局)、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下稱揭陽郵政速遞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澤鑫,被告池尾支局的負責人黃壯麗,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仰宇、林曼衡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澤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賠償原告李澤鑫丟失、延誤郵件54個合計金額18003.5元(2616.8美元按封店時間2018年12月28日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6.88計算)及郵資2988元的經濟損失。2.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原在團購商店網站平臺上注冊“時尚專柜”(因物流不達標已被封店)經營小飾品,向海外銷售。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原告多次在被告一營業點郵寄包裹至海外客戶,每月月底或月初就將郵費結算給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2018年8月份左右,原告陸續接到大量客戶沒有收到包裹的投訴及退款。原告致電兩被告客服查詢,其客服回復原告其寄的包裹大量遺失。經原告與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溝通,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賠償了原告該次丟失包裹的損失。2018年11月份期間,原告又陸續接到客戶的投訴及退款,原告再次通過兩被告客服發現大量包裹遺失。2018年12月底,原告在平臺注冊的“時尚專柜”網店因物流不達標及客戶多方面投訴沒收到包裹,原告營業的網店被該平臺封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協商包裹遺失問題,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認為,被告遺失其大量包裹,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池尾支局辯稱:原告事實上從未在其營業點郵寄過包裹,而原告卻聲稱多次在其營業點郵寄包裹至海外,明顯違背事實。其與原告及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之間不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不是本案郵寄合同的主體,請求駁回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辯稱:1.原告不能同時列池尾支局為被告,原告濫用訴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2.基于本案的性質是合同糾紛,原告提出的是違約損失賠償,而違約損失賠償需同時具備違約行為、損失后果、因果關系、過程這四個要件,結合本案事實,原告提出的違約損失賠償不具備上述要件,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具體理由如下:(1)從違約行為要件看,其嚴格按照快遞業業務標準,依法依規收件、發件、派件,不存在違約行為。(2)從損失后果要件看,原告訴求賠償其丟失、延誤的郵件54個。那么何為“丟失”,根據國家質監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7917.1-2011)5.7.2的規定,“快件丟失,是指快遞服務組織寄遞快件過程中發生的單一快件全部丟失或快件內件部分丟失”。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獲得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已經確定存在的損失后果,也即是原告僅能主張已經被確認損失的郵件的賠償,而對處于投遞過程中的郵件,因其屬于未確定的損失后果,原告依法無權向其主張權利。本案中,原告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54個郵件全部丟失,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時,根據其于2019年5月17日在G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官方網站查詢可知,原告所訴求賠償的54個郵件的實際情況如下:處于妥投狀態的有14件、處于到達自取點狀態的有5件、處于出班投遞狀態的有21件、處于國際出口郵件封發的有1件、處于進口海關放行狀態的有4件、處于未妥投的有6件。也即是,這54個郵件要么是已經妥投,要么是處于投遞過程中,并不存在丟失的情況。另一方面,何為“延誤”,上述《國家標準》5.7.1規定,“快件延誤,是指快件首次投遞時間超出快遞服務組織承諾的快遞服務時限?!倍景钢校鋸膩頉]有口頭或者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承諾快遞服務時限,原告長期以來在其處郵寄國際郵件,也是清楚其對國際郵件是不承諾服務期限的。因此,涉案郵件也不存在延誤的情況,原告所主張賠償的54個郵件均不屬于已經確定存在的損失后果,且原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其訴求賠償的54個郵件確已丟失或延誤,依法原告不能要求被告進行賠償。(3)從因果關系要件看,被告不存在故意將原告寄出的郵件丟失的行為,涉案郵件也沒有存在丟失或延誤的情況。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其遭到損失,因此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被告的的寄遞服務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4)從過錯要件看,被告在本案郵件服務中不存在過錯,客觀上沒有造成郵件丟失或者延誤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得到支持。3.退一萬步而言,縱使原告存在損失,那么原告訴求的賠償金額也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具體如下:(1)經查證,涉案54個郵件中14個已經處于妥投狀態,其他郵件均處于投遞過程中,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郵件存在延誤、丟失狀態。因此,原告聲稱延誤、丟失54個郵件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2)涉案所有郵件均是非保價郵件,原告訴求賠償金額為20991.58元,沒有任何依據。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郵件的內容物的實際價值,原告僅僅是簡單按照其報關時自行填寫的金額計算賠償數額,該金額是原告單方自由填寫的,既不存在其他人對該數額的審核或確認,也沒有任何客觀證據佐證該數據的準確性,原告所填寫的金額無法確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毀損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其次,在原告填寫寄件信息的網站上,被告也已經在網頁上清楚告知所有寄件人:“郵件發生丟失或內件完全毀損時,按實際損失比例賠償,但每件最高不超過(2*首重資費+2元/50g),并退還寄件人所付的郵費”,也即是說,無論是法律規定或者被告聲明,均已明確表示,郵件丟失、毀損時,最高僅能按照3倍寄件資費進行賠償。(3)民事賠償適用損失填平原則,誰受到損失,誰才有權主張賠償。本案原告與收件人之間究竟誰享有對郵件的所有權無法確定。在原告無法證明對涉案郵件享有所有權情況下,無權要求被告賠償。如被告貿然對其進行賠償,將使被告存在雙重賠償的風險,這對被告或者收件人均不公平。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訴求不合理、不合法,依法不能得到支持,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居民身份證1份,證明原告的民事主體資格。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份,證明兩被告的主體資格。3.快遞單67份、丟失快件整理確認表1份、匯款憑證(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7頁),擬證明雙方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及被告丟失其54件郵寄造成其20991.58元的事實。
被告池尾支局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
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被告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1份,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e特快資費及相關規定的網頁打印件1份、視頻資料1份,證明在原告填寫快遞單的網站上可清楚見到e特快(即本案訴爭郵件對應的郵件服務種類的名稱)的資費標準及“郵件發生丟失或內件完全毀損時,按實際損失比例賠償,但每件最高不超過2*首重資費+2元/50g),并退還寄件人所付的郵費”的相關告示,原告在寄件時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規定和約定,是在知情并接受上述約定的情況下仍繼續選擇寄遞的事實。3.情況說明1份、郵件狀態查詢統計表1份、郵件查詢結果詳單54份,證明本案訴爭54個郵件中有14個已妥投,其他郵件處于投遞過程中,并不存在丟失或延誤的事實。
被告池尾支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均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沒有發表質證意見,請求由法庭依法審查認定。
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對證據2部分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被告池尾支局與原告不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系,依法不能列為本案被告。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有異議,認為:(1)原告提交的快遞單與其訴求中提及的郵件數量不符,其中部分與本案無關。(2)快遞單上的信息都是原告單方填寫的,數據的來源片面,沒有客觀證據予以支持,不能予以采信。(3)丟失確認表系原告單方制作,郵件是否丟失應以官網查詢結果為準,原告不能憑單方制作的確認表主張賠償。(4)原告提交的確認表中有14個郵件已經妥投,因此原告的訴求與事實不符。(5)匯款憑證無法證明涉案郵件郵資為2988元。(6)原告提交的證據都是打印件,沒有蓋章確認,也無法提交原始載體,真實性及合法性無法確認;另清單上寫的是“參考時限工作日”不是被告承諾的妥投時限,與本案無關聯性。對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主張賠償的54個郵件已經妥投的有14件,其余自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7日交郵寄的40件郵件至今未妥投,應視為延誤。未妥投40件的郵資共2096元。原告主張其交被告投遞的54個郵件合計2616.8美元,因該價值系原告自行填寫在快遞單上,未經被告確認的單方行為,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認定。
原告李澤鑫對被告提交證據1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有異議,認為:e特快資費及相關規定的網頁已被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改動過,不是其原來看到的內容,原來寄往美國的郵資是50元/件,現在是108元/件,官網是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在經營,他們完全可以隨意對網頁內容進行改動。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在其官網上公示郵資標準及郵件丟失、毀損賠償標準,原告在網上填快遞單應當知道該公示內容。對原告主張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隨意改動官網,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李澤鑫于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7日在被告揭陽郵政速遞公司交郵54個郵件寄往美國。其中14件已經妥投,另40件至今未妥投,未妥投的40件郵資共2096元。2019年5月5日原告本院起訴,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李澤鑫因丟失其40個郵件的3倍資費共6288元。
二、駁回原告李澤鑫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李澤鑫提出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普寧市池尾支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元,由原告李澤鑫負擔137元,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負擔25元。被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少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洪琦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