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軍、白杰與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民申3415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徐永軍、白杰因與被申請人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佳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終6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永軍、白杰申請再審稱,(一)徐永軍、白杰對1.31公頃的林地擁有合法的承包權。2016年4月2日,北佳公司強占了徐永軍、白杰的林地,將林地中的800余棵林木機械打碎。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吉0323民初11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北佳公司退還林地。(二)原判對徐永軍、白杰遭受損失樹木的數量不予認定是錯誤的。因法院沒有委托到鑒定機構,徐永軍、白杰自己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北佳公司雖然不認可,亦表示申請重新鑒定,但卻未在限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應視為北佳公司放棄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因此,徐永軍、白杰在原審程序提交的評估報告,就應該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判不采信評估報告錯誤。(三)北佳公司毀損徐永軍、白杰的樹木是客觀事實,應當賠償。北佳公司承認毀損320棵樹木。徐永軍、白杰依據林地臺賬記載的果樹數量進行鑒定合理合法,原判應當采信。至于徐永軍、白杰在另案的訴求中主張山丁子樹損失,只是為了敘述方便,實際上,林地中確有山丁子樹,但不僅只有山丁子樹,徐永軍、白杰已經舉證證明殘存123蘋果樹掛果。請求:1.撤銷兩審判決,改判支持徐永軍、白杰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北佳公司負擔。
北佳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徐永軍、白杰對本案的1.31公頃林地已無法律確定的承包經營權。趙家村村民委員會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從2016年3月24日起,解除其與徐永軍的林地承包經營合同。此案經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作出(2019)吉03民終1577號民事裁定,指令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徐永軍、白杰對本案林地是否具有承包經營權尚不確定。(二)原判對徐永軍、白杰所謂損失樹木數量不予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林業部門的登記資料是2014年前,樹木為650棵,但徐永軍、白杰承包經營后,將樹木毀掉種植玉米。因此,北佳公司栽植樹木前該林地已基本無樹木。北佳公司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是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北佳公司沒有主張樹木損毀,沒有申請鑒定的義務,也不能因為北佳公司沒有申請重新鑒定而導致徐永軍、白杰私自委托的鑒定結論有效。(三)徐永軍、白杰認為北佳公司損毀了其樹木不符合實際
判決結果
駁回徐永軍、白杰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世秀
審判員尹春梅
審判員陳鳳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欣華
書記員燕瑩慧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