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行終443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科技出版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20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中國科技出版公司。
2.申請號:30756769。
3.申請日期:2018年5月8日。
4.指定使用服務(第9類,類似群0901;0908):唱片;磁帶等。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深圳微招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2.注冊號:15817807。
3.申請日期:2014年11月28日。
4.專用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類似群0901;0908):視頻游戲卡;集成電路卡等。
三、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193220號《關于第30756769號“龍門書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8月1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為由作出被訴決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四、其他事實
中國科技出版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程序及關于類似商品的認定均不持異議,并向原審法院提交中國科技出版公司及龍門書局所獲榮譽、中國科技出版公司及龍門書局1999年至2012年圖書目錄等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中國科技出版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國科技出版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經過持續的宣傳使用與中國科技出版公司及龍門書局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唯一的對應關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機械的理解與錯誤的適用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被訴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孔慶兵
審判員劉嶺
審判員吳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黃濤
書記員劉妍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