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友鐵與貴州宏珉祥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23民初326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貴州省貴定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姜友鐵與被告貴州宏珉祥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宏珉祥房開公司)、被告貴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麒麟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友鐵,被告貴州宏珉祥房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紅、余向東,被告貴州麒麟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雪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姜友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7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期間和執行期間的資本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被告在原告處購買鋼材用于建設貴定縣宏峰大廈項目工程,在被告收到鋼材后用資金周轉問題暫時不能給付貨款。2018年2月1日結算后,出具欠條一份,明確被告欠到原告鋼材款1331857元,并約定于2018年3月5日前付清及逾期資金占用費,又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5月2日再次向原告購買鋼材,并約定了付款時間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費,到期后,被告雖給付了部分款項,但未按約定完全履行付款義務,給被告2019年12月10日和小王結算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欠850000元鋼材款未付原告,算至2020年2月10日總計欠款87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被告貴州宏珉祥房開公司辯稱,認可原告主張答辯公司欠付的材料款,資金占用費和利息不認可,現在房地產很多資產沒有變賣出去,所以才造成對原告貨款沒有及時給付,答辯公司愿意用資產進行折抵。
被告貴州麒麟建筑公司辯稱,答辯公司與原告無任何書面上和口頭上的協議,答辯公司所使用的材料是供應商提供的,原告提供的材料均由貴州宏珉祥公司簽收,并由宏珉祥公司向原告出具條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0日發包方貴州宏珉祥公司與承包方貴州麒麟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貴州宏珉祥公司將貴定宏峰大廈二期項目發包給貴州麒麟建筑公司修建。2017年姜友鐵向貴定宏峰大廈供應鋼,2018年2月1日,貴州宏珉祥公司向姜友鐵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姜友鐵鋼材款1331857元(壹佰叁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整),此款在2018年3月5日付清。如超過2018年3月5日按鋼材噸位,每噸4元每天算資金占用費,鋼材總噸位210噸。欠款人:貴州宏珉祥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12日姜友鐵再向宏峰大廈供應鋼材70.765噸,經貴州宏珉祥公司主管余向東簽收金額共計為331286.9元并約定15日內付款,逾期不付按每天4元/噸加價,同年5月2日,姜友鐵再次向宏峰大廈供應鋼材10.37噸,經貴州宏珉祥公司主管余向東簽收金額共計為47702元并約定15日內付款,逾期不付按每天4元/噸加價。三次共計應付鋼材總噸數為291.135噸總價款為1710845.9元,之后,姜友鐵認可貴州宏珉祥公司和貴州麒麟建筑公司支付貨款860845.9元,截止2019年12月10日尚欠姜友鐵貨款850000元,姜友鐵要求按照每天每噸4元計算資金占用費,截止2020年3月5日的資金占用費20000元。由于姜友鐵未得應付款項,故向本院提出如前訴訟請求。
另查明,平均每噸鋼材價值為(1710845.9元÷291.135噸)5876.47元。
審理中,姜友鐵主張尚欠鋼材款850000元,折合鋼材數量為(850000元÷5876.47元/噸)144.645噸,從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5日共計86日,按照雙方約定資金占用費應為(144.645噸×4元/噸/日×86日)49757.88元,而姜友鐵該期間要求給付資金占用費為20000元。姜友鐵要求從2020年3月6日起每天每噸按4元計算資金占用費至付清之日止,即每月利率為(144.645噸×4元/噸/日×30日÷850000元)2.04%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宏珉祥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姜友鐵貨款八十五萬元(¥:850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5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二萬元,并從2020年3月6日起以鋼材量144.645噸為基數,每日每噸4元支付資金占用費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姜友鐵要求被告貴州麒麟盛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上述款項的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0元,減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貴州宏珉祥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人未按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陳留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馮晨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