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東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平邑縣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祖法棟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6民初145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平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平邑縣東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升公司)與被告平邑縣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山公司)、祖法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亓振生,被告蒙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慶良、張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祖法棟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東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東升公司貨款34549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告承建平邑曾子學校餐廳樓施工期間,向東升公司多批次購買不同型號的混凝土。供貨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貨款,經雙方對賬,截止2018年1月25日,被告尚欠東升公司貨款345490元。經東升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至今未付。
蒙山公司辯稱,蒙山公司未與東升公司發生混凝土買賣關系,涉案工地由祖法棟負責,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由祖法棟獨立自主負責采購使用。因此,該案的合同主體應為東升公司與祖法棟,相應的責任承擔應該由買受人祖法棟負擔。請求法院駁回東升公司對蒙山公司的訴訟請求。因東升公司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平邑曾子學校餐廳樓的三至五層出現質量問題,蒙山公司保留訴訟主張權利的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東升公司提交以下證據:1.東升公司與蒙山公司的工作人員祖法棟簽訂的商砼對賬單四份,證明蒙山公司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共計購買東升公司混凝土666740元,其中已經支付321250元,尚欠345490元。
2.蒙山公司為東升公司出具的購貨發票復印件四張,證明混凝土是由蒙山公司購買使用并支付貨款。
3.蒙山公司提交的反訴狀和評估申請書各一份,證明蒙山公司已經自己認可是購買東升公司的混凝土這一事實。
4.平邑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魯1326執異29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證明曾子學校建筑工程是由蒙山公司承建。
蒙山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有異議,對該四份賬單均不知情,也未參與,更沒有簽章確認,其中兩頁(第一頁、第四頁)沒有任何人的簽字確認,第二、三頁雖有個人簽字,但簽字的原因、效力不詳,并顯示具體價格有待核實。因此,該證據不能證實東升公司主張的欠款主體及數額。
對證據2有異議,首先,該發票為復印件,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不具有真實性。另外,蒙山公司作為建筑從業者,自東升公司處購買已支付貨款的混凝土屬正常需求,該證據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因此,請求法庭依法不予采信。
對證據3有異議,蒙山公司當庭并未提起反訴,也未有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因此,該證據來源不明,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
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認為,對證據1,該四份對賬單為曾子學校工地2017年7月22日至10月20日商砼對賬單,該對賬單時間上連續,相互關聯,有蒙山建筑公司項目負責人祖法棟簽字確認,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2,蒙山公司為東升公司出具的購貨發票,該證據雖為復印件,但與東升公司庭后提交的轉賬憑證及交款單據復印件相互印證,對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3,為蒙山公司對東升公司向其出售的混凝土質量有異議,在本案開庭審理前向本院提出反訴并要求對其承建的平邑曾子學校餐廳樓宿舍樓出現問題的原因進行鑒定,并要求東升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但經現場調查,涉案施工地面工程已被拆除,不具備鑒定條件,濰坊泰誠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所對鑒定材料予以退回。蒙山公司在本案中未再提出反訴,而是對因混凝土質量問題導致平邑曾子學校餐廳樓的三至五層出現裂縫等問題,保留訴訟的權利,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4,為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裁定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認定。
東升公司于庭后提交了蒙山公司向東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曉明轉賬憑證及蒙山公司的交款單據復印件三張,證明蒙山公司已經支付貨款321250元,該買賣合同相對方即為蒙山公司。
蒙山公司質證認為,對10萬元的轉賬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對221250元的收據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首先該兩頁轉賬憑證均系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該兩份憑證的收支主體為山東魯碧建材有限公司與蒙山公司,與東升公司無關,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認為,該證據與證據2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
對蒙山公司在庭前提交鑒定時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東升公司質證認為對合同真實性無異議,該份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實被告蒙山建筑公司承建平邑曾子學校的餐廳及宿舍樓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均是原告所提供,被告祖法棟只是工程的負責人,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由蒙山建筑公司和祖法棟共同償還。蒙山公司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平邑縣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平邑縣東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3454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平邑縣東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對祖法棟的起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82元,減半收取計3241元,由平邑縣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廷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齊能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