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張金臣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1127刑初343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以鄂某二部刑訴(2019)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被告人張金臣涉嫌犯單位行賄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柯國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王某4及其辯護人孫紅某、被告人張金臣及其辯護人楊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4月,被告人張金臣經童某2推薦承包了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平安駕校)。200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單位平安駕校、被告人張金臣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51次采取向童某2及其特定關系人程某1、童某3送錢物方式取得童某2的關照和支持,其中,向童某2直接行賄人民幣7.5萬元,向童某2、程某1共同行賄180.8995萬元,向童某2、童某3共同行賄59.0809.6萬元,共計行賄247.4804.6萬元。童某2則利用擔任黃岡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張金臣經營的平安駕校在學員考試指標、外籍學員名額、考試通過率等方面提供幫助,為平安駕校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其涉嫌犯罪事實如下:
1、向童某2行賄7.5萬元。2005年至2014年期間,張金臣為了感謝童某2的幫助,親自或安排駕校相關人員從校財務支出現金,9次向童某2送錢物共計7.5萬元。
2、向童某2、程某1共同行賄180.8995萬元。童某2與黃岡市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工作人員程某1系同學關系,2003年初,經程某1幫助,童某2升任黃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2005年底,張金臣為感謝童某2的幫助,提出給予童某2平安駕校股份分紅,童某2為感謝并謀求程某1在其職務提拔中給予的幫助,要求張金臣將上述利益給予程某1,張金臣答應。2005年以來,程某1作為中間人幫助協調平安駕校與童某2之間的關系。2006年至2018年期間,張金臣44次安排平安駕校校長等人給程某1送錢物,共計180.8995萬元。
3、向童某2、童某3共同行賄59.08096萬元。2010年,張金臣投資新建黃岡市機動車駕駛考試訓練中心經童某2協調,童某3承租了該中心的食堂及小超市,張金臣以少收童某3食堂小超市租金、為其報銷食堂設備款等形式向童某2、童某3共同行賄59.0809.6元。
被告單位平安駕校、被告人張金臣在童某2等人的幫助和關照下,獲得了巨大的不正當利益,經審計,其違法所得為3315.174萬元。張金臣已退繳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提交了:1、被告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被告人張金臣的戶籍證明、黃岡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隊、平安駕校提供的關于平安駕校租賃經營的文件、會議記錄、租賃協議、平安駕校2005年至2018年賬外資金存折記錄本;鄂J×××××豐田汽車登記信息;銀行交易流水、取款憑證;平安駕校租賃經菅食堂及報銷設備情況說明食堂租金結算單;黃岡市團風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黃岡大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鵬會師審字【2019】135號審計報告等書證;2、證人童某2、童某1、程某1、陳某1、王某1、徐某1、劉某1、劉某2、段某、王某2、黎某、包某、凃某、夏某、饒某1、熊某、孫某、駱某1、張某1、林某、徐某2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金臣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被告人張金臣,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錢物共計247.4804.6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金臣在監察機關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被告人張金臣認罪悔罪,已全部退清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被告單位平安駕校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40萬元;以被告人張金臣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三年,緩刑三---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20萬元。
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的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的意見:被告單位及相關人員坦白自愿認罪,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監察機關辦案,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請求對被告單位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金臣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坦白認罪,本次犯罪屬初犯,自
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依法審理查明: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以下簡
稱平安駕校)前身為黃岡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童某2任校長),2004年隸屬關系劃為黃岡市人民警察培訓學校管理,同年,根據上級“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的要求,平安駕校與公安部門脫鉤,更名為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企業類型為全民所有制。經童某2的引薦協調,自2005年5月開始由張金臣(黃岡市潤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賃經營。在此期間,為了感謝童某2對平安駕校的關照,張金臣安排童某1等相關人員,給予童某2本人及其特定關系人童某3、程某2送錢物共計247.4804.6萬元。
一、向童某2個人行賄7.5萬元的犯罪事實:
2005年至2014年期間,張金臣為了感謝童某2的幫助,親自或安排駕校相關人員從校財務支出現金,向童某2送錢物共計7.5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05年底至2009年底,童某2在平安駕校先后5次
收受張金臣通過童某1每次所送0.3萬元,共計1.5萬元。
2、2006年7月,童某2在其黃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公室收受張金臣經程某1所送2萬元。
3、2010年上半年,童某2在北京市以給領導送禮為由,向張金臣索取2萬元。
4、2010年下半年,童某2在黃岡市黃岡賓館以打牌沒錢為由,向張金臣索取1萬元。
5、2014年下半年,童某2在黃岡市黃州城區收受張金臣以祝賀其女兒結婚為名所送禮金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童某2的證言:2005年至2009年每年年底,他去平安駕校,童某1都會給他0.3萬元。2010年上半年,他和程某2、張金臣去北京,他對張金臣說等會要去看領導,晚上一起打牌,但他身上沒帶錢,張金臣當場給了他2萬元。當年下半年,在黃岡賓館,他也是以打牌沒帶錢為由,收受了張金臣給的1萬元現金;2011年左右,他收下了程某2給的2萬元,程某2說是張金臣托他給的,以彌補南京考察期間他提包被盜的損失;2014年國慶節,他收受了張金臣給女兒童謠結婚的禮金1萬元,上述張金臣一共送給他7.5萬元。張金臣送錢主要是感謝在其承包平安駕校期間他給予的幫助,體現在:多給外籍學員名單、給交警支隊駐平安駕校考官打招呼讓他們關照。
(2)證人程某2的證言:2007年左右,張金臣準備建新的考場,為挑選考試設備,他和童某2、童某1等人去南京考察,期間,童某2的包被盜,當晚他就將此事電話告知了張金臣,張金臣說這錢是因為考察的事掉的,讓他回黃岡后找童某1,回來后,童某1就將2萬元給他,他在童某2的辦公室交給了童某2。
(3)證人童某1的證言:通過童某2的關照,平安駕校在學員補考、場次安排等方面有很多便利條件,使得平安駕校招生多、收入多,為了感謝童某2,經張金臣安排,他在2005-2009年春節期間,共計送給童某21.5萬元;給程某22萬元轉交給童某2,以彌補其在南京考察期間被盜財物的損失。
(二)被告人張金臣的供述:自2005年以來,童某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黃岡市交警支隊相關人員打招呼,在駕駛員考試上給予關照,讓平安駕校獲得非法利益,為了表示感謝,他就決定給童某2送錢。其中,2005-2009年春節期間,他安排童某1每年送給童某20.3萬元;2014年下半年,童某2的女兒出嫁,他送給童某2禮金1萬元;2006年6月份左右,童某1、童某2、程某2去南京考察,童某2的手提包被盜,為了彌補其損失,他安排童某1給程某22萬元轉交童某2;2010年,童某2都以打牌沒錢為由,向他借錢,他分兩次給其現金3萬元。這幾筆錢都是他在平安駕校的經營收入中拿的。
二、向童某2、程某2共同行賄180.8995萬元的犯罪事實:
童某2與程某1系同學關系,2003年初,經程某1幫助,童某2升任黃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2005年底,張金臣為感謝童某2的幫助,提出給予童某2平安駕校股份分紅,童某2為感謝并謀求程某1在其職務提拔中給予的幫助,要求張金臣將上述利益給予程某1,張金臣答應。2005年以來,程某1作為中間人幫助協調平安駕校與童某2之間的關系。2006年至2018年期間,張金臣多次安排平安駕校校長等人給程某1送錢物,共計180.8995萬元,其中,程某2給予童某227萬元,具體分數如下:
1、2006年1月,程某1在平安駕校收受張金臣經童某1所送30萬元。隨后,程某1給予童某210萬元。
2、2006年底,程某1在平安駕校收受張金臣經童某1所送10萬元。
3、2007年底,程某1在平安駕校收受張金臣經童某1所送10萬元。同年底,程某1給予童某22萬元。
4、2008年4月,程某1在平安駕校收受張金臣經童某1、平安駕校出納徐某1所送10萬元。
5、2008年12月,程某1收受張金臣所送40萬元。隨后,程某1給予童某2現金10萬元,同年底給予童某23萬元。
6、2009年6月,童某2向張金臣提出為程某1購買一輛新車,張金臣答應并安排童某1辦理。同年7月,程某1在武漢市選中一輛豐田牌皇冠小轎車,張金臣安排童某1支付該車價稅款共計36.7974萬元。后該車一直由程某1使用。同年底,程某1給予童某22萬元。
7、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程某1在平安駕校報銷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車輛汽油費、維護費、過路費等共計3.1021萬元。
8、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程某1先后31次收受張金臣以平安駕校發放工資為名所送共計36萬元。
9、2018年3月,程某1收受張金臣所送3萬元。
10、2018年6月,程某1收受張金臣所送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平安駕校出具的銀行轉賬明細、張金臣存折復印件、徐某1賬戶銀行流水等,證實平安駕校向程某2支付款項的事實。
(2)程某2存款憑條復印件:證實2008年4月1日,平安駕校向程某2匯款10萬元。
(3)平安駕校財務記賬復印件、王某1以程某2名義出具的借條一份、建設銀行存款憑條、程某2個人銀行流水復印件等,證實:2008年12月25日,平安駕校賬戶42×××45向程某2建設銀行個人賬戶62×××55轉賬40萬元,同日,王某1以程某2名義出具40萬元借條一份;2015年2月--2018年7月,平安駕校共計向程某2個人賬戶支付工資36萬元;2018年3月1日,徐某1向程某2個人賬戶轉款3萬元:2018年6月25日,徐某1向程某2個人賬戶轉款2萬元的事實。
(4)豐田皇冠轎車注冊登記復印件、機動車銷售發票、完稅證、保險繳納清單、平安駕校記賬憑證復印件,證實平安駕校購買了豐田轎車一輛以及繳納購置稅等稅費,總計合計36.7974萬元,已作為平安駕校固定資產做賬,車輛一直交由程某1使用的事實。
(5)程某2在平安駕校報銷的豐田皇冠轎車汽油、過境費等費用復印件,共計3.1021萬元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童某2的證言:他與程某2是原黃岡地區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同學,后因工作關系逐漸發展成無話不談的朋友,認識張金臣之后,有時去吃飯什么的他會叫上程某2,這樣就相互熟悉了。2004年,根據公安部的要求公安駕校改制,有幾個人想承接,但他知道駕校前景會比較好,就想張金臣來承包,也向領導推薦了張金臣,并在改制過程中幫助協調,最終市局黨組開會研究確定由張金臣來承包,在一次張金臣提出分紅給他時,他就提出讓在經濟上照顧程某2就行。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程某2認識很多領導干部,2003年通過程某2出面找相關領導幫忙,最終他被順利提拔為黃岡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為此他很感激程某2,所以在張金臣提出給他分紅時,提出照顧下程某2,就是為了填程某2的情。2005年和2008年,程某2分幾次給了他現金27萬元,說是張金臣給了些錢。還有一次由于他手提包被盜,程某2給了他兩三萬元。
(2)證人童某1的證言: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他在擔任平安駕校校長期間,受張金臣的安排,經手送給程某2幾次錢物:1)2005年年底一天,他在辦公室送給程某2現金30萬;2)2006年年底一天,王某1將10萬元交給陳某1,再由陳某1交給他,在他的辦公室將10萬現金交給程某2;3)2007年年底一天,也是經陳某1給的10萬現金,他在辦公室將10萬元交給程某2;4)2008年上半年一天,在平安駕校一樓收費大廳,安排出納徐某1送給程某2現金10萬,這是因為程某2弟弟住院急需費用,張金臣安排支付的;5)2008年年底的一天,安排駕校財務人員向程某2個人帳上轉賬40萬,后來為了完善財務手續,由王某1以程某2的名義出具了一張40萬元借條;6)2009年6、7月期間,張金臣對他講要給程某2買臺車,具體什么車由程自己定,他安排陳某1去辦理購車款及手續費,后來平安駕校支付款項為程某2購置了一臺豐田轎車,并替程某2繳納了車輛購置稅2.8974萬元,花了36.7974萬元,雖然該車登記在平安駕校名下,但是實際一直交由程某1使用,由平安駕校做固定資產賬。這樣,一來很隱蔽別人發現不了,第二,程某2就可以在駕校報銷該車費用。以上經張金臣安排,經他手共計送給程某2136.7974萬元款物。之所以送給程某2,是因為程某2與童某2私交很好,童某2先后擔任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張金臣租賃平安駕校經營方面需要童某2的關照,張金臣在黃岡外還有很多生意,所以,一般平安駕校找童某2幫忙都是通過程某2,程某2是童某2與平安駕校之間的橋梁,幫助協調童與駕校的關系。而程某2與市委段某書記關系很好,程某2幫助童某2認識這些領導,對童某2的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平安駕校經營又需童某2幫忙,這樣駕校、童某2、程某2就形成利益共同體,童某2也在多個場合,要張金臣關照程某2,所以張金臣為感謝童某2,就安排他送錢物給程某2。童某2給駕校的關照體現在:第一,市交警支隊在平安駕校設立了駐校考官,方便平安駕校學員隨到隨考,名額不受限制;第二,是多給平安駕校外籍考生的名額;第三,考試時,對平安駕校學員較松,這樣考試容易通過;第四,平安駕校學員補考時不交補課費,使得平安駕校學員培訓成本低,培訓周期短,在競爭中處于優勢。這些都是童某2跟交警支隊的相關人員打招呼讓關照平安駕校的結果。還有,就是通過童某2跟相關單位打招呼,在繳納稅費等方面給予平安駕校照顧。
在他任職期間,平安駕校自2005年以來,以發放工資名義,給程某2每月支付了1萬元,還為程某2報銷了車輛費用。
(3)證人程某2的證言:張金臣是經童某2引薦來承包平安駕校的,在張金臣承包不久,一次,他們三人在一起時,張金臣提出想聘請他擔任平安駕校校長,他當時拒絕了,童某2就說要張金臣多照顧他,帶他多賺點錢就行了,后來童某2也多次跟跟張金臣提及此事。因此在2005年年底至2018年6月,張金臣多次安排駕校的工作人員給他送現金100萬元,他分5次給了童某227萬元,這其中2006年送的30萬元,2008年送的40萬元和豐田小車童某2都知情;在2009年,張金臣安排駕校給他買了一輛豐田轎車并支付了購置稅共計36.7974萬元,購回后一直由他使用,他還在駕校報銷了該車輛的費用3.1021萬元。童某2之所以要求張金臣照顧他,一來是因為他們關系很好,二來童某2知道他與段某書記關系很好,想與段書記搭上關系。三是通過他找段書記幫忙,童某2順利當上了黃岡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而張金臣之所以給他送錢送車,也是因為童某2多次要他照顧,再一個張金臣知道他與童某2關系好,就通過這種方式進一步拉近和童某2的關系,還有就是他多次找童某2,幫張金臣的駕校解決了不少問題;張金臣承包期間效益很好離不開童某2的幫忙,如果沒有童某2的幫忙賺不到這么多錢,張金臣也就不會送他錢物,所以他就也送給些童某2。
(4)證人陳某1的證言:2005年5月張金臣聘任他為平安駕校財務科長,當時校長童某1,王某1是后勤保障科科長,出納是劉某1,2006年5月份左右換成徐某1,平安駕校收入分為賬內資金和賬外資金兩大塊,其中賬外資金來源是收取的學員報名費,這部分費用在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由劉某1管理,2006年5月之后就由王某1管理。
駕校在2005年底以張金臣名義在建行辦了一張存折,存折放在財務保管,密碼是劉某1設置,大部分賬外資金都在這個存折里。經辨認,2006年1月19日和20日,分別從這張存折中取款20萬元、10萬元,是他支取的,當時聽劉某1講是童某1安排的;2006年年底的一天,童某1打他電話,說是張金臣講要給程某210萬元,于是王某1在徐某1那里拿了當天收取的營業款10萬元,由他送到童某1辦公室;2007年年底的一天,童某1又讓他給10萬元,也是送給程某2的,同樣是徐某1那里拿的當天收取的營業款,他也在童某1辦公室交給了他;2008年12月份的一天,童某1說張金臣安排向程某2賬戶轉帳40萬元,將程某2銀行賬號給了他,當天下午,他到建行金橋支行辦理了匯款手續,后來童某1安排王某1打了40萬借條給財務做賬;2009年6月一天,童某1跟他說,張金臣同意給程某2買臺車,過了幾天他就將購車款轉給了程某1提供的4S店的賬戶,后來,他安排徐某1將購車發票和購置稅等發票粘好入了財務賬,并將該豐田駕車登記為駕校固定資產,但車輛是由程某2使用的,程某2也在駕校報銷了該車的相關使用費用。另外在2015年李德明擔任平安駕校校長期間,張金臣安排每月支付程某21萬元工資,但財務的工資表中不是程某2名字而是張金臣四個親戚的名字,后來李某任校長也是沿用這個模式,從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結束總共支付了36萬元。
(5)證人王某1的證言:2005年4月至今他在平安駕校工作,2009年之前駕校賬外資金一般都存入王鳳梅、宋某、葉某三人存折,存折都放在財務室存放,密碼由他掌握。程某2不是駕校股東,但其和童某2、張金臣三人關系很好,多年來,按照張金臣的安排,通過轉賬或者給現金的方式向程某2送過錢。2005年年底,童某1說張金臣要用錢,分兩次從他那里拿了30萬元;2006年年底,童某1又過來拿了10萬元現金,這筆錢交給陳某1拿走的;2007年年底的一天,童某1又拿走10萬現金,也是交給陳某1;2008年年底一天,陳某1說程某2在12月份拿走40萬元,未出具手續無法做賬,童某1就讓他以程某2名義出具了一份借條,童某1簽字后交由陳某1做賬;2009年7月份,童某1安排他為一臺新購置豐田轎車辦理了車輛購置稅和保險手續,2萬余元購置稅發票由童某1拿到駕校財務入了賬,后來這輛車一直由程某2使用。
(6)證人徐某1的證言:在她擔任平安駕校出納期間,平安駕校的賬外資金由王某1負責,有時候,王某1會用賬外資金沖抵按照正規程序不能反映在賬內的資金。2006年和2007年,王某1在她處分兩筆每次拿走現金10萬元,都是從平安駕校當天的營業額中拿的;2008年12月一天,陳某1說童某1安排他向程某2賬戶轉款40萬元,轉款手續是陳某1拿了印章、印簽自己去銀行辦理的,是在平安駕校對公賬戶中轉的,為了完善財務手續,于是由王某1出具了40萬元的借條入賬。2008年4月份一天,她受安排,在平安駕校收費大廳,在當天營業額中拿出10萬元交給了程某2;2009年6月一天,陳某1在她處拿走印章,說駕校要買輛豐田皇冠轎車,要去辦付款手續,回來后,陳某1把電匯憑證交給她,大概花了30多萬元,過來段時間,王某1又拿了2萬多元的購置稅發票報賬,車輛的維修、加油等費用程某2也在平安駕校賬上報銷,這些支出都入了駕校帳。2015年2月份,在制作工資表時,按照陳某1安排把程某2名字加進去,但是以虛列的程某3、程某4、張某2、邱某梅某個人的名字,以每個月1萬元的標準,發放程某2工資36萬元直至2018年1月份止;2018年4月,陳某1安排她向程某2卡上轉了10萬元;在2018年3月1日和2018年6月25日,受王某1安排,她分兩筆向程某2個人賬戶轉款計5萬元。
(7)證人劉某1的證言:2005年-2006年4、5月份期間,劉某1擔任平安駕校出納,劉某1以被告人張金臣的名義在銀行辦理存折,然后將平安駕校賬外資金存在這個存折上,被告人如果要使用錢時,會直接打電話劉某1或叫童某1安排取錢進行使用,另外童某1有時安排王某1在劉某1處拿錢等情況。
(8)證人劉某2的證言:2009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間,她家一直在使用平安駕校的一輛豐田皇冠車,今年五一之后她將車退還給了平安駕校。
(三)被告人張金臣的供述:2005年以來,他在租賃平安駕校期間,童某2幫了很多忙,在與童某2、程某2的長期交往中,他知道在童某2的歷次職務晉升中,都是程某2出面找有關領導協調,由于這樣的關系,2005年4月他租賃平安駕校后,向駕校負責人交代,如果駕校有事需要童某2幫忙,就去找程某2,這樣程某2就是聯系駕校和童某2之間的中間人。在2013年以前,程某2都是打著童某2的旗號幫助平安駕校在具體經營中提供了便利。后來為了給童某2分配利潤的事,他征求童某2的意見,童某2提出照顧程某2,他明白童某2的意思就是通過送錢給程某2來感謝童某2的幫忙。2005年至2010年4月份以來,他安排駕校相關人員送給程某2現金100萬元;2009年6、7月份,平安駕校為程某2購買了一臺價值36.7974萬元(含購置稅)的豐田轎車,還為程某2報銷了該車的費用3萬多元。另外在2015年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按照每月1萬元的標準發給程某236萬元的工資。2018年3月1日、6月25日,安排徐某1給了程某2現金5萬元。童某2給平安駕校關照體現在:第一,經童某2的推薦,他順利承包了平安駕校;第二,童某2利用職務之便幫平安駕校安排駐校考官、通過他打招呼,在考試時對平安駕校學員放松管理、不交補考費、增加外籍考生名額等方面具有優惠條件,使平安駕校在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為平安駕校獲取非法利益。
三、向童某2、童某3共同行賄59.0809.6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1年3月,童某2經程某1出面同張金臣協商,由其弟童某3以年租金6萬元的價格,承租平安駕校公共食堂及購物小超市。2011年至2016年,童某3將上述承租的食堂部分高價轉租給他人經營,超市部分由童某3經營。經鑒定,2011年4月至2017年3月,童某3以低價承租場所的交易形式收受31.5108萬元。
2013年初,童某2經程某1出面同張金臣協商,由童某3在平安駕校報銷了本應由個人承擔的食堂廚具設備費用27.5701.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2013年3月15日,徐某2(童某3之妻)與平安駕校(駱某2)簽訂的租賃合同:其中第三條約定“乙方負責廚具等設備配置”。
(2)平安駕校超市便利店營業執照復印件,證實經營人為童某3。
(3)平安駕校銀行流水、記賬憑證:證實2013年5月27日,向童某3轉款27.5701.6萬元的事實。
(4)2019年6月10日,團風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團價認(2019)2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結論為2011年-2016年,原平安駕校食堂市場租金價格為每年126元每平方米,2017年-2018年,市場租金價格為每年110元每平方米。證實:在童某3租賃期間,按照市場價格,平安駕校少收租金31.5108萬元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童某2的證言:2011年左右,平安駕校在黃州區禹王辦事處新建考試中心,一天,童某3來找他,提出想承包食堂和副食店,讓他幫忙找張金臣說說,他考慮到弟弟平時沒事做弟媳又下崗,承包這個可以賺點錢,就同意了,找到張金臣說了此事,因為駕校改制后是他找張金臣來承包的,期間他也提供了幫助,并且2011年他是黃岡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隊長,張金臣肯定會幫忙的。后來童某3認為價格貴了,他就讓童某3去找程某1,最終由童某3承租。到了2013年左右,他弟弟說想報銷食堂的設備款,張金臣不同意讓他出面找張說下,他和程某2為此都找了張金臣,最終平安駕校報銷了這部分設備款。
(2)證人童某3的證言:2010年,他得知平安駕校在籌建考試中心和新校區,建成后,學員會很多,在此開副食店和食堂就會很賺錢,他就找到其兄童某2,以他的職務影響辦這個事肯定沒問題,于是他就按照童某2說的去找了張金臣,最終以年租金6萬元簽了租賃合同,租下來以后,他將食堂轉包給了林某,自己去經營副食店,自2011年-2016年共計收取林某租金58萬元。
他購置了27萬余元廚房設備,2013年由于駕校沒有安排教練來食堂就餐,他找到程某2,要駕校給個說法,程某2就說讓駕校報銷這部分費用,后來平安駕校在2013年5月27日通過建行轉賬給他報銷了27萬余元。按照合同約定設備款費用應由他自行承擔。
(3)證人程某2的證言:2010年左右,張金臣在禹王辦事處籌建考試中心,童某3來找他,想承租食堂商店,并說跟張金臣也講了,他就跟童某2講了,童某2讓他去跟張金臣談,最終由童某3租下。
2013年初,童某3提出報銷食堂費用27萬余元,他跟張金臣講了,但張金臣不同意,后來童某2也要他去做工作,他就跟張金臣說了,童某2也是這個意思,這樣情況下張金臣就同意報銷了,事后他告訴了童某2。
(4)證人駱某2的證言:2010年下旬他擔任平安駕校校長,童某3找他提出承租食堂和副食店,后來張金臣也說童某2出了面就租給童某3算了,當時租賃價格是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只是因為童某3是童某2的弟弟,平安駕校的考試指標需要交警支隊幫忙,所以這個價格租給童某3,就是想與童某2搞好關系。
童某3報銷設備款的事,是張金臣直接授意的,之前張金臣也不同意,但童某2和程某2都找了張金臣,張金臣就同意了,這種情況下,他就簽字同意報銷了,是出納徐某1直接轉賬。通過童某2的幫助,駕校在考試名額、考試次數等方面比其他駕校有優勢,這樣平安駕校的生源在黃岡市是最多的。
(5)證人陳某1的證言:2013年他任平安駕校的財務科長,當時駱某2跟他講童某3要報銷設備費用,如果童某3來了,就讓他簽個字,過了兩天,童某3把發票拿來,他看其他人已經簽了字,就在票據上簽名后拿到駱某2那里審批簽字,最后拿到徐某1那里報銷了,這么大筆的費用肯定需要張金臣的同意。
(6)證人徐某1的證言:2013年5月27日,平安駕校42×××45賬號轉賬27.5701.6萬元到童某35522452730022424賬戶,這筆錢是童某3報銷的食堂設備款。
(7)證人劉某1的證言:2005年-2006年4、5月份期間,劉某1擔任平安駕校出納,劉某1以被告人張金臣的名義在銀行辦理存折,然后將平安駕校賬外資金存在這個存折上,張金臣如果要使用錢時,會直接打電話劉某1或叫童某1安排取錢進行使用。
(7)證人張某1的證言:他自2010年到平安駕校工作,張金臣是他哥哥,本來籌建考試中心時,食堂和副食店是準備給他三姐張某2承包,但由于童某2的關系,最終給童某2的弟弟童某3承租。
(8)證人林某的證言:他通過童某3承租了平安駕校的食堂,是在童某3手上轉租的,租金共計58萬元交給了童某3。
(9)證人徐某2的證言(童某3之妻):2011年4月份,她與平安駕校簽訂了為期8年、年租金6萬元的合同,租下來后,以每年12萬元左右的價格轉租林某,自己經營副食店,設備款27萬元找張金臣報銷了。
(三)被告人張金臣的供述:2011年,為了與時任黃岡交警支隊長的童某2搞好關系,在經營平安駕校過程中得到其的照顧,就按照童某2的要求,將平安駕校的食堂和商店以每年6萬元的價格租給其弟童某3,在2013年,將本應由童某3自己承擔的27萬元設備款在平安駕校報銷了。
2010年考試中心還在籌建時,童某2就提出讓他關照其弟童某3,建成后把商店租給童某3,開始談的是10萬一年,后來駱某2說童某3只同意每年6萬元,想到童某2跟他打過招呼關照他,他就同意了。潤通公司與平安駕校是一套班子兩個公司,人員都一樣,因為新建的考試中心資產都是掛在潤通公司名下,所以是以潤通公司名義與童某3老婆簽訂的合同。如果按照團風物價局出具的市場價格結論書,按照市場價126元每平方米(總面積893平方米)計算的話,六年應收租金67.5108萬元,實際只收取36萬元,少收租金計31.5108萬元。
大約在2013年,駱某2跟他說童某3想讓平安駕校報銷食堂設備費用27萬余元,當時他沒有同意,后來程某2反復來找他幾次,說童某2為此事找過自己,他就同意了,因為通過童某2的幫忙,在學員考試、繳納稅費、名額不受限制等方面給予關照,使平安駕校獲得非法利益。
此外,公訴機關還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綜合證據: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張金臣的身份等信息。
(2)張金臣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指定管轄函,拘留決定書等,證實:黃岡市監察委員會2019年2月16日以涉嫌行賄問題線索指定黃梅縣監察委員會管轄。2019年2月17日黃梅縣監察委員會對張金臣立案調查,次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15日報請黃岡市監委批準,決定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黃梅縣監察委員會2019年8月15日決定以梅監訴字【2019】04號起訴意見書移送審查起訴。
(3)黃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基本信息證實:平安駕校、黃岡市潤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記的設立等概況。
(4)黃岡市公安局就黃岡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改制會議紀要、批復、張金臣與黃岡市公安局簽訂的租賃合同,證實:黃岡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改制為平安駕駛員學校,由張金臣自2005年開始租賃的事實。
(5)平安駕校出具的平安駕校歷任校長名單一份證實:童某1、駱某1、汪某、李某等人先后擔任平安駕校校長。
(6)中共黃岡市委組織部出具的干部履歷表,黃岡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干部任免通知,黃岡市公安局警令部出具的公安局領導成員分工調整的通知,證實:童某2任職情況。
(7)平安駕校出納徐某1記錄的賬外資金流水賬復印件證實:平安駕校賬外資金收支情況。
(8)黃岡大鵬聯合會計事務所報告書及審計報告,證實:2005-2014年,平安駕校帳內凈利潤為1543.5798.05萬元,賬外收入3315.1740.00萬元;2015-2018年,平安駕校帳內凈利潤為1112.3633.92萬元,賬外收入1350.8722.00萬元。
(9)建行進賬單、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證實平安駕校已繳納涉案款3315.1740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黎某的證言:平安駕校的學員,可以不需要培訓、考試(走個過場,不及格也可以),只需要多向平安駕校交500元到1000元錢,交警部門就可以直接發駕駛證;平安駕校的學員參加考試的指標不受限制,有多少學員報,交警部門就給安排多少參加考試的指標;平安駕校有三名交警部門派駐的常駐考官,負責幫他們對學員的考試成績進行把關,不管學員考試及格或者不及格,他們統一簽批合格;平安駕校的學員如果出現考試不及格,不需要交納補考費,而其他駕校的學員需要交納補考費。
(2)證人包某的證言:2005年以來,市交警支隊常年委派兩到三名教官到平安駕校考點負責考試,平安駕校的學員預約考試,黃岡市交警支隊駕管某安排考官幫平安駕校服務,可以隨時考試,由臨時派教官負責考試;平安駕校考試名額不受限制,而且在平安駕校學員的培訓記錄沒有合格,沒有通過交通運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允許他們先考試,再補齊手續;在外籍考生名額上,對平安駕校放松了管理,平安駕校外籍考生上報的超過該校考生總額的20%的外籍考生名額;另外童某2給包某打招呼的情況下,包某都審核通過。
(3)證人涂某的證言:2011年之前,全市所有機動車駕駛員考試只有兩處,考量太大,考力明顯不足。在此情況下,涂某多次向時任市交警支隊支隊長童某2請示,要求增設考點,但是童某2都未表態,并以考試費流失、考試質量不高的名義,一直不同意增設考場。直到2014年左右,迫于無奈,童某2才同意增設麻城、蘄春考點。2016年小型機動車權限全面下放到縣市區。另外平安駕校考場內,平安駕校的教練作為安全員可以進入考場,在平安駕校學員考試期間,打手勢、提醒考生如何考試,極大地幫助學員通過考試,這都是其它駕校不具備的優勢。另外,關于平安駕校不收補考費的問題,童某2提出按慣例不收平安駕校學員的補考費,有助于平安駕校在外招收生源。
(4)證人饒某2的證言:童某2經常到平安駕校聯系工作,在平安駕校會議室聯系黃岡市駕管某等相關人員開會,童某2講:平安駕校還是公安駕校,我們還是要一如既往的對平安駕校進行支持,黃岡市交警支隊對平安駕校學員考試時,基本上延續了老公安駕校時的政策,在考試上對平安駕校學員放松了管理,在服務上根據平安駕校的要求,隨時安排該校學員考試。
(5)證人夏某的證言:在考試時間上,黃岡市交警支隊教官按平安駕校的要求,隨時安排他們學校學員進行考試;放松平安駕校學員通過考試的標準,考試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學員很容易通過。另外平安駕校的學員不限考試次數,不交補考費,其它駕校參加考試的學員只能有兩次樁考的機會,沒有通過就要等下個月再考,平安駕校教練員在學員考試時,喊話、打手勢、甚至在考試車輛里指揮學員考試的情況很普遍,這樣平安駕校的學員很容易通過考試。
(6)證人熊某的證言:按平安駕校的要求,每天都安排他們學校學員進行考試;放松平安駕校學員通過考試的標準,讓平安駕校學員容易通過考試。
(7)證人孫某的證言:在2005年至2007年下半年,專門安排了三、四名支隊干警,負責平安駕校的駐校考試工作,隨時安排學員考試,2007年下半年以后,黃岡市所有駕校都要預約考試,平安駕校可以每天預約考試,只要平安駕校提出預約,交警支隊都給予安排,對平安駕校學員在考試上管理的很松。
(8)證人王某3的證言:在他擔任黃岡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通過時任黃岡市市委書記段某和原任地委書記田震亞打招呼,童某2被提拔為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
(9)證人段某的證言:2003年過完年后一天,程某2來他家,說黃岡市交警支隊要提拔一名副支隊長,童某2想爭取這個位置,讓他跟當時的公安局長王某2說一下,所以在王某2找他匯報工作時,他就跟王某2說起此事,后來聽說童某2當上了副支隊長。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40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金臣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三、對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已退繳的違法所得3315.1740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副本各一份
合議庭
審判長王耀文
審判員王濱
審判員洪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飛
書記員蘭奇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