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南極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禪城區(qū)華盛電子設備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案號:(2019)粵06民終4809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門市南極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極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禪城區(qū)華盛電子設備廠(以下簡稱華盛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604民初26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華盛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南極光公司償還所欠華盛廠貨款共計343887.5元;2.南極光公司償還華盛廠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貨款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逾期罰息利率(即1.5倍)標準支付利息;3.案件訴訟費用由南極光公司承擔。訴訟中,華盛廠明確第二項訴請中的利息自起訴之日即2018年1月26日起算。
一審法院判決:南極光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華盛廠支付貨款343887.5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343887.5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29元,由南極光公司負擔。
南極光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判令南極光公司無須向華盛廠支付貨款343887.5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華盛廠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僅憑南極光公司工商登記的監(jiān)事為謝廣虎便認定華盛廠提交的送貨單上“謝廣虎”及“瞿丹”“歐陽逢亮”等簽名的真實性,是極其荒謬的。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舉證證明送貨單及送貨單上的簽名與南極光公司具有關聯(lián)性的舉證責任在于華盛廠,依據(jù)舉證規(guī)則,南極光公司只需對華盛廠提交的證據(jù)予以否認,而無須提供額外的反證。但依據(jù)一審時華盛廠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來證實南極光公司拖欠華盛廠貨款343887.5元。
首先,華盛廠提供的送貨單并不能證明簽收人為華盛廠的工作人員。雖然,其中兩張送貨單顯示的簽名人為南極光公司監(jiān)事“謝廣虎”,因謝廣虎已經(jīng)離職,南極光公司無法提供謝廣虎本人的簽名樣本比對,即使南極光公司因舉證不能而吃這兩張送貨單的“啞巴虧”,一審法院也不應當將剩余24張“瞿丹”及“歐陽逢亮”簽收的送貨單算到南極光公司頭上。試想,按一審法院的邏輯,華盛廠如果再杜撰一些“張三”“李四”簽名的送貨單,南極光公司是否也要照單全收。
其次,華盛廠一審提供的4張收據(jù)及38張送貨單上面沒有任何經(jīng)過南極光公司確認的標識,成交金額與華盛廠的付款記錄也沒有任何對應性。存在如此重大瑕疵的證據(jù),一審法院居然直接予以采信,實在有悖常理。
一審法院通過有重大瑕疵的歷史交易單據(jù)來印證同樣存在重大瑕疵的現(xiàn)有交易單據(jù),很明顯是因果倒置。一審法院對華盛廠存在不合理偏袒,作出的判決也經(jīng)不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華盛廠未作答辯。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58元,由上訴人江門市南極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盧偉斌
審判員賈小平
審判員李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甘嘉亮
書記員潘舒婷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