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俊與程良軍、新疆開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民申683號
判決日期:2020-06-06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明俊因與被申請人程良軍、新疆開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源公司)、新疆金豐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豐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9民終1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明俊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定程良軍已將190萬元工程款全部付清,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程良軍尚欠差額45萬元未支付,其中,2015年5月4日再審申請人出具金額為60萬元的收條,但程良軍實際僅支付29萬元,差額為31萬元;2015年10月9日再審申請人出具50萬元承諾書,被申請人程良軍僅轉賬支付36萬元,差額為14萬元。一審中,張明俊提交程良軍與技術員馬正彬通話錄音中一份,證實程良軍全部支付款項是以轉賬方式支付,并且未按照張明俊出具欠條金額進行支付,尚欠45萬元工程款。程良軍辯稱該款為扣減的管理費和稅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管理費,開源公司也沒有履行管理職責,故程良軍與開源公司無權收取管理費。程良軍和開源公司也沒有證據證實其繳納了工程稅款,即使由其繳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也是程良軍和開源公司的義務。綜上,程良軍并未對該45萬元差額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交證據證實,應當作為欠付張明俊的工程款。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張明俊作為實際施工人已經完成施工有權取得工程款,工程延遲竣工驗收并非張明俊原因造成,故利息的起算點應當為2015年7月4日,并非以項目竣工日期2018年1月30日,截止日期應當認定為2018年11月。原審法院認定利息錯誤。三、原審法院未予認定15萬元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程良軍在一審中辯稱其收取的15萬元保證金為招標費用和水泥款,與事實不符,程良軍并未提交證據證實,根據張明俊提交的《審計報告》證實招標費用程良軍并未支付給招標公司,如果是水泥款也可以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程良軍讓其妻子重新出具欠條沒有必要。原審法院在缺乏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認定15萬元屬于結算憑證,認定錯誤。四、開源公司、金豐源公司應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張明俊提交的審計報告,金豐源公司尚欠工程款979961.53元,工程款未支付完畢。開源公司在一審中認可程良軍為該公司員工,案涉工程屬于內部承包。因此開源公司、金豐源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法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張明俊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帕麗達依不拉音
審判員伊利
審判員祁萬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毛靜怡
書記員崔雨
判決日期
20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