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鼎弘鑫能股權投資基金中心、臺州椒江祺鳴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羅朝華等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執異2583號
判決日期:2020-05-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臺州椒江祺鳴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椒江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羅朝華、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能公司)、成都興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SINOMERITHOLDINGSLIMITED(衡達控股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糾紛一案中,利害關系人成都鼎弘鑫能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鼎弘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鼎弘公司異議稱,椒江公司申請法院保全凍結興能公司在四川能投鼎盛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投公司)的30.07%股權(出資額為4300萬元),該股權份額經公司增資擴股后,興能公司在能投公司的出資額增加為8165.7931萬元,對應持股比例為27.98%。現(2018)川01執1426號之三執行裁定拍賣興能公司在能投公司的26.6007%股權,其中3865.7931萬元(8176.7931萬元-4300萬元)對應的13.2464%股權份額系鼎弘公司首查封,請求撤銷或變更(2018)川01執1426號之三執行裁定。
椒江公司書面答辯稱:能投公司經增資,椒江公司首查封能投公司股權比例由30.07%下降至14.734%(對應出資額4300萬元),鼎弘公司首查封能投公司股權比例為13.2464%(對應出資額3865.7931萬元),椒江公司同意鼎弘公司的異議申請。同時,興能公司同意免費向案外人轉讓能投公司1.38%的股權,椒江公司同意配合,不將上述1.38%的股權列入拍賣范圍。椒江公司同意拍賣變現興能公司持有能投公司的13.354%(14.734%-1.38%)股權。
本院查明,椒江公司與羅朝華、興能公司、成都興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SINOMERITHOLDINGSLIMITED(衡達控股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川01執保558號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興能公司持有能投公司的30.07%股權(出資額為4300萬元),凍結期限為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后椒江公司依據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070號裁決書申請執行,執行案號為(2018)川01執1426號。執行中,本院對擬拍賣的股權進行評估,四川維誠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19年8月16日以川維誠評報字(2019)第123號資產評估報告,確認能投公司的注冊資本經增資擴股后變為29183.67萬元,興能公司持股比例為27.9807%,對應注冊資本為8165.7931萬元。因椒江公司提交《司法拍賣申請》同意從凍結的興能公司持股比例中調減1.38%,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8)川01執1426號之三執行裁定,與本案相關的裁定內容為“三、拍賣被執行人興能公司持有能投公司的26.6007%股權”。
另查明,1.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接受鼎弘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川0107財保4號民事裁定書,與本案相關的裁定內容為“十二、將興能公司持有能投公司的57.1034%股權予以凍結,期限3年。”2.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檔案查詢信息顯示: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8)川0107財保4號凍結的對應金額為8165.7931萬元
判決結果
一、維持(2018)川01執1426號之三執行裁定第一、二、四、五、六項。即“一、拍賣被執行人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雅江縣斯諾威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54.2857%股權;二、拍賣被執行人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興能蜀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28.4%股權;四、拍賣被執行人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甘孜州瀘興鋰業有限公司的41.52%股權;五、拍賣被執行人成都興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3.5605%股權;六、拍賣被執行人羅朝華持有的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9.51298%股權”;
二、變更(2018)川01執1426號之三執行裁定第三項“拍賣被執行人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能投鼎盛鋰業有限公司的26.6007%股權”為“拍賣被執行人成都興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能投鼎盛鋰業有限公司的13.354%股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明靜
審判員楊桓
審判員王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何靜
判決日期
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