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11執異14號
判決日期:2020-05-22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金額不實,請求依法予以更正為由,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稱,異議人已于2020年3月23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6480636.5元(其中工程款5361202.39元,利息1059434.11元,鑒定費60000元)。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召開協商會,雙方已就37282.18元保險費達成一致意見,認可其支出保險費37282,.18元且該筆費用沒有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扣除。因申請執行人一直未把保險費用憑證及發票提交給異議人,所以沒有支付。在2020年2月26日協商會時,申請執行人認為利息計算截止至2020年2月28日;異議人認為利息計算截止至收到省高院判決書之日(2020年1月1日)。3月3日,申請執行人開具了6444018.39元(其中工程款本金5361202.39元,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計算至2020年2月28日計1082816元)發票到異議人處辦理結算。但是,3月11日下午,申請執行人以發票稅額開錯沒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012年的工程項目稅率為3%,現在工程項目稅率為9%)為由,讓異議人將發票寄回重新開具發票,并提出如異議人不將3月3日開具的發票全部寄回的話,將由異議人承擔申請執行人多承擔的稅費費用。異議人于3月12日將發票寄回。異議人3月19日收到申請執行人重新開具的發票后,發現其變更了發票金額(工程款本金5398484.57元,利息1089643元),增加了工程款本金37282.18元,即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用。因前述理由,異議人堅持未支付保險費用37282.18元并按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計算到2020年1月1日的利息金額進行支付,履行判決書的義務。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金額不實,請求依法予以更正。
本院查明,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31723.45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00672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000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0672元。鑒定費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83750元”。宣判后,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均不服,分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民終7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駁回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200672元,由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40672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0672元,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負擔120600元,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0072元”。上述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通過華融湘江銀行電子轉賬的方式分二次向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和4480636.50元,共計6480636.50元。2020年4月14日,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以本院(2018)湘11民初11號民事判決,“鑒定費167500元,由原告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與被告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負擔83750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民終730民事判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工程款5398484.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020年3月25日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僅支付6480636.50元,尚欠剩余應付工程款85757元沒有支付為由,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暫從2020年3月25日開始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實際金額以還款之日為準)。同日,本院立案執行后,于2020年4月15日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凍結了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85757元,凍結期限一年,并作出(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履行下列義務:一、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按照本金85757元暫從2020年3月25日開始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實際金額以還款之日為準);二、支付本案執行費1186.36元,以上合計86943.36元。2020年4月22日,本院向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復議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伍紹儒
審判員羅暉
審判員夏寧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陽少卿
書記員陳海艷
判決日期
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