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與江蘇恒業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012執382號
判決日期:2020-05-22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恒業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2018)蘇1012民初64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江蘇恒業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返還4臺Y×××××-10-1250KW電機,被執行人江蘇恒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元和破產管理人稱涉案電機不在其處,申請人亦未提供該涉案電機的具體所在,因本案執行的標的物電機系特定物,雙方對該特定物不能達成折價處理,在特定物滅失的情況下,本案無法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1012執382號案件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俊
審判員樊中秋
審判員任蘇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侯嘯
判決日期
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