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與成友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13民初2609號
判決日期:2020-05-2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山東港基公司)與被告成友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港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龍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成友良經本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港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成友良償還借款本金1813500元;2.判令成友良以1813500元為基數,支付自本案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成友良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2月12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間,山東港基公司多次向成友良出借借款總計1813500元,并簽訂借條數份和成友良簽名確認的銀行轉賬支票存根數張。山東港基公司依約向成友良支付了借款,期限屆滿后,成友良未及時償還所借款項。后山東港基公司多次向其催要該款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成友良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借款明細表一份;2.2010年2月12日的借條原件一份、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原件一份;3.2010年5月27日的借條原件一份、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一份;4.2011年元月12日借條原件一份、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原件一份;5.2011年1月30日借條原件一份、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原件四張;6.2012年2月19日借條原件一份、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原件一份;7.2012年2月19日借條原件一份;8.2012年2月19日借條原件一份、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原件一份;9.2013年1月16日借條原件一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山東港基公司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2月12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間,成友良向山東港基公司多次借款,并書寫借條8份和成友良簽名銀行轉賬支票存根7張。明細如下:
序號
出具借條日期
借條數額
支票轉賬數額
轉款日期及支票存根簽收人
1.
2010.2.12
400000
380000
2010.2.11成友良
2.
2010.5.27
200000
192500
2010.5.27成友良
3.
2011.1.12
500000
468750
2011.1.12成友良
4.
2011.1.30
550000
209005
2011.1.30成友良
105610
2011.1.30成友良
165000
2011.1.30成友良
49760
2011.1.30成友良
5.
2012.2.19
60000
60000
2012.1.21王志峰
6.
2012.2.19
15000
現金支付
7.
2012.2.19
50000
50000
2012.1.21張承華
8.
2013.1.16
38500
現金支付
合計
1813500
1734125
上述表格中所有借條都由成友良簽名,但借條5、7所對應支票存根上的簽字不是成友良。借條6、8山東港基公司主張系現金交付,無支票存根。后山東港基公司向成友良催要該款未果,雙方形成訴訟
判決結果
一、限成友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4125元;
限成友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損失(以本金162412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駁回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2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122元,由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500元,由成友良負擔236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瑩
人民陪審員劉新
人民陪審員董國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娜
判決日期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