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中禹建設有限公司(原遼寧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遼寧明興建設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155號
判決日期:2020-05-14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遼寧中禹建設有限公司(原遼寧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禹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遼寧明興建設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興公司)及一審第三人沈陽世創(chuàng)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創(chuàng)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終118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中禹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原一、二審判決。2、駁回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理由:一、原審一、二審判決對合同的性質(zhì)認定錯誤。被申請人于2018年6月20日,將從第三人處承包的沈陽沈北新區(qū)孫家灣污水處理工程部分工程轉(zhuǎn)包給再審申請人,雖然合同名稱書寫為《工程勞務內(nèi)包合同》,但實質(zhì)為《建設工程轉(zhuǎn)包合同》。合同簽訂后,再審申請人按照工程承包合的內(nèi)容依約進場施工,從施工管理、施工專業(yè)技術的操作實施,到施工專業(yè)設備的提供均是再審申請人獨立實施的,完成的是建設工程全部流程和工作,絕不僅僅是“勞務”。二、原一、二審認定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持,認定事實錯誤。1、雙方先前對工程量4421991.95元的記載,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工程量價款,更不是雙方最終結算價(因為當時還有未完工程),故原一、二審判決以4421991.95元作為應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在一審時再審申請人提供涉案工程款約為6265323.75元的相關資料(含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并提出對涉案價進行司法鑒定申請,但一審法官認為再審申請人如有證據(jù)可另行起訴。再審申請人認為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和法律關系不應存在另訴之說。因此,一、二審判決不支持再審申請人對涉案工程造價申請司法鑒定沒有法律依據(jù)。三、原判決顯失公平,損害了民工的合法權益。再審申請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價款為6265323.75元,原審判決再審申請人應得價款4421991.95元,兩者相差1843331.8元,使再審申請人遭受不應有的巨大損失,難以保護農(nóng)民工的合法利益。故原審判決顯失公平,請高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申請,以求公平。四、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47條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的請求如果不在涉案工程糾紛中解決,就無法通過其它途徑解決。故一審法院讓另訴處理是錯誤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的規(guī)定,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遼寧中禹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山丹
審判員姜浩
審判員馬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宇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