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創新建材有限公司與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923民初3844號
判決日期:2020-05-13
法院: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東平創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建材公司)與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瑞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創新建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存禮、袁昌路,被告鑫瑞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學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創新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商砼款227332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了山東九鑫機械工具有限公司電鍍加工中心遷建項目電鍍綜合車間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原、被告于2017年8月3日簽訂了《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預拌混凝土。合同簽訂之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至今仍欠原告混凝土款227332元。該欠款經原告數次催要,被告均以無款為由拒付。
被告鑫瑞建設公司辯稱:經過核算,被告總欠原告825292元,償還了原告80萬元,現欠25292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1.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8月3日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證實雙方存在買賣關系。被告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合同第二頁第二項意思是混凝土到達現場買方對混凝土品種數量質量進行查收,收貨人不包括對價格的制定和調整。2.發貨單及增值稅發票,證實原告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供貨并出具發票,這是全部的供貨單,發票只是其中的一份,被告支付的80萬元已全部開具發票,發票單價為446.6019元,金額為48545.63元,稅率為3%,稅額為1456.37,合計為50002元,該金額除以數量108.7立方,價格為460元/方,與原告提交的標注有460元的19張發貨單完全相符,被告在發貨單上已簽字認可,同時被告也按照發貨單標注的460元的價格支付的貨款。被告質證稱:對發票有異議,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向被告出具發票以便財務下賬,被告方只關注發票數額,其他均不關注。另,該發票系原告單方制作,對發票中所涉及詳細項目沒有與被告形成協議,發票中單價的記載與實際約定價款不相符合;對寫460元/方字樣的發貨單有異議,對其他的不存在異議,不存在460元/方的價格,應按照340元的價格計算。在客戶一欄中記載被告用貨地址為九鑫鍍鋅有限公司、價格在300元以及340元的單據均沒有填寫價格,因為價格在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有相應的約定,而有部分發貨單在客戶名稱后添加了460元/方的字樣,該價格沒有與被告協商更沒有協商一致,且460元/方的字樣與發貨單上其他字樣大小色彩均相同,無法引起被告收貨員的注意,因此460元價格不應適用。另,當時雙方混凝土價格歷經了300元到340元的調整均有合同和變更協議,這足以形成雙方的交易慣例;發貨單中有三車混凝土系個人使用,與被告公司無關,該三車混凝土款應予剔除。分別為時間是2017年8月27日的兩車,價格是410元/方,客戶名稱為九鑫商貿城,收貨員是張明友。時間是2017年11月6日的一車,客戶名稱為九鑫商貿城孟村,沒有價格,收貨員苗某,經過核實該簽字也不是本人所簽;對于80萬已開具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3.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山東東平農商銀行業務回單各一份,證明被告按照約定的460元價格支付的貨款。被告質證稱,銀行回單只能證實被告支付原告的貨款數額。4.提交2018年2月2日開具的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證明原告為被告出具的分別有320元/方及460元/方的價格,與發貨單相對應不同時期的供貨價格也不一樣,其中有的價格為320元,另外460元/方與發貨單標注460元完全相符,完全可以證實發貨單標注為460元價格是被告認可并按照認可后的數額進行支付。被告質證稱,關于價款被告不予關注,發票中關于單價的記載與實際約定價款不相符合,發貨單和發票均系原告單方制作提供,其所記載價格不能相互印證,雙方簽訂供貨合同后,價格變動過一次,價格變動就訂立了一份補充協議,雙方形成了變更價格就訂立補充協議的交易習慣,沒有關于價格變動的補充協議就應當延續以前的價格。
經審查,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的證明目的及雙方的爭議焦點,下文中一并闡述。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3日,原告創新建材公司與被告鑫瑞建設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預拌混凝土,約定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30的單價為300元/方,合同還對其他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價格作出約定。2017年8月11日,雙方對C30混凝土價格調整為340元/方。雙方對上述價格變更及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均無爭議,只對C30混凝土價格此后是否又發生過變更存在爭議。原告稱,從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0月2日價格為340元/方,從2017年10月3日至供貨結束,價格調整為460元/方,并提供發貨單及發票予以證實。被告稱,從2017年8月11日價格變更為340元/方后未再變更價格。雙方還對三車混凝土是否應由被告承擔付款義務存在爭議。被告認為該三車混凝土不是其公司購買和使用,而是個人購買使用,不應由其支付。原告稱混凝土運送是受苗某及張明友的指示送到指定地點,至于是誰用,原告方不清楚,應由被告支付混凝土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東平創新建材有限公司貨款55918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5元,由原告東平創新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755元,由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盼盼
判決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