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滿與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782民初20766號
判決日期:2020-05-13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滿為與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凍結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016257元。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丹維;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建榮、胡丹如;被告王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31257元及利息損失(自2019年7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兩被告立即返還原告保證金8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被告二找到原告并告知,其從被告一處承接了廿三里埠頭村地面硬化工程,簽約合同價為1624957元,希望由原告進行施工。之后,原告與被告二達成合意,原告負責上述工程所有的施工活動,具體工程內容為:混凝土道路面積9985平方米,具體施工內容包括土方開挖、回填、外運,砼路面鋪筑等,被告二從中收取部分手續費。2019年3月2日,上述工程正式開工。施工期間,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原告根據發包人和兩被告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施工。但截至目前,原告僅收到693700元工程款,剩余931257元尚未收到,導致大量務工人員的報酬無法發放。事實上,該工程項目早在2019年7月就已經開始正式使用。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為實際施工人,依照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特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涉案的工程由被告一中標事實,但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更沒有進行工程決算;2、被告一至今為止只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693700元,這部分工程款全部用于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資、稅金及管理的成本,原告訴稱支付原告693700元不是事實,被告一沒有把工程款支付給原告,也不認識原告;3、原告訴請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85000元,履約保證金是由被告一繳納的,數額是82000元;4、原告訴稱涉案的工程已經實際使用與事實不符,首先,涉案的工程是否準許使用,作為施工方來講,是無法進行確認的;5、涉案工程被告一是委托王外進行施工管理,被告一與原告沒有任何接觸,也不認識原告,被告一不認可原告是實際施工人。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是實際施工人,但是本案涉案的工程沒有竣工驗收,也根本沒有達到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再說工程款是多少,沒有工程決算也沒有明確,所以原告無權來要求工程款,即使是實際施工人也未達到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王外辯稱:原告是經過朋友介紹認識的,約好原告與我合伙來做這個廿三里埠頭村地面硬化工程,施工交給原告,圖紙和資料都在原告處,我去要的時候,原告不肯交出來,導致至今無法驗收。原告與我是合伙關系,盈虧各半,我是掛靠第一被告承接各種工程,屬于內部承包。已經支付的工程款是正確的,剩余款項需各相關部門審核以后才能確認的。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承建廿三里埠頭村地面硬化工程。2019年1月2日,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發包方義烏市廿三里街道埠頭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混凝土道路面積9985平方米,具體施工內容包括土方開挖、回填、外運,砼路面鋪筑等;工程承包范圍同上;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9年1月12日,計劃竣工日期2019年6月12日;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合同價為1624957元。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上述工程后并未自行組織施工,而是將全部工程轉包給被告王外,被告王外又將全部工程轉包給原告實際施工。原告于2019年3月2日開工建設,于同年7月5日完工。期間,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沒有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也未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其在收到發包方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后通過被告王外支付原告工程款693700元。涉案工程原告施工完成后至今未竣工驗收,也未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
另查明,原告與兩被告均未簽訂書面轉包合同。2018年12月24日,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發包方義烏市廿三里街道埠頭村民委員會支付履約保證金82000元,上述款項由原告通過被告王外支付給被告義烏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2日,本院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發包方義烏市廿三里街道埠頭村民委員會認可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因施工方不能提供完成的驗收資料,涉案工程至今未進行竣工驗收,只要工程驗收合格,發包方不會拖欠工程款。
上述事實有《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復印件一份、付款憑證復印件二份、照片復印件八份、本院調查筆錄二份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唐滿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7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唐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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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洪金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雅萍
判決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