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力生生態(tài)集團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504民初668號
判決日期:2020-05-11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鞍山力生生態(tài)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生集團)與被告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源酒店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馬千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生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向東、殷禹,被告和源酒店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汪小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力生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和源酒店管理返還宴席押金23.82萬元和自起訴日至實際給付日的利息。2、訴訟費用由和源酒店管理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原經營市政公園酒店餐飲服務,期間收取部分客戶押金。后原告接手經營酒店,實際履行了相關宴席服務。故要求返還被告收取的押金款項。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22.82萬元。
和源酒店管理辯稱:原告應當提供相應的結算單以進一步證實訂(定)金收據的回收情況;原告未與被告協商結算即徑行訴訟,被告不應承擔訴訟費等。
經審理查明:馬鞍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政公園酒店”餐飲服務等原由和源酒店管理經營,至2016年期滿。馬鞍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經馬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見證,與力生集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市政公園酒店”的食堂餐飲服務由力生集團經營,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5日,力生集團與和源酒店管理就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間和源酒店管理預收的客戶婚宴訂(定)金簽署移交清單,清單載明收取日期、餐別、位置、信息、金額、收據號等內容,共計69筆,累計23.82萬元。
現力生集團憑實際收回的清單中載明收據號的收據或情況說明(客戶遺失收據的情況下出具)共計67筆、累計金額22.82萬元主張和源酒店管理返還。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事項證明材料、收據、情況說明、本院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馬鞍山力生生態(tài)集團有限公司22.82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為標準,自2020年3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2437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1715元,合計4152元,由馬鞍山力生生態(tài)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74元,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9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千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孫惠娟
判決日期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