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園林環衛管理局與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瑞吉度假酒店行政征收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瓊0271行審144號
判決日期:2020-05-08
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三亞市園林環衛管理局依據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三園環征決[2017]1號《生活垃圾處理費行政征收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征收決定),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被執行人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瑞吉度假酒店將征收決定書所列款項3793596.17元劃撥至三亞市財政專戶。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作出的三園環征決[2017]1號《生活垃圾處理費行政征收決定書》,認定被執行人未按照《海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和《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三亞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繳納2011年10月至2017年6月生活垃圾處理費共計人民幣3793596.17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申請執行人已向被執行人告知了相關的權利義務,送達了該行政征收決定書,行政征收程序合法。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亦未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征收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前已催告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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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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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對申請執行人三亞市園林環衛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三園環征決[2017]1號《生活垃圾處理費行政征收決定書》,準予執行。
二、被執行人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瑞吉度假酒店應在本裁定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動履行完畢,逾期將依法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執行人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瑞吉度假酒店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蔡智勇
審判員史海
審判員徐聞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蒲清青
判決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