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與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4民初856號
判決日期:2020-05-08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滬翔自來水廠)與被告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新明環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滬翔自來水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潔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新明環球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滬翔自來水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4649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7646491元為基數,其中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4日,原、被告就被告開發建設的位于瀏翔公路以西、豐翔路以北的上海新明環球國際兒童城商辦項目簽訂兩份《住宅供水配套工程合同》,檔號分別為:6.6.3.5—455、6.6.3.5—456(以下簡稱455號合同、456號合同)。455號合同約定,工程名稱:上海新明國際兒童城給水工程;工程內容:紅線外排管貼費為3857247元。上述供水配套工程測算總價合計3857247元。協議簽署生效后一周內,被告應預支付原告100%工程款,原告進行物料的配備、列計劃并作進場準備。456號合同約定,工程名稱:上海新明國際兒童城給水工程;工程內容:給水配套工程費8062464元,其中包括:排管接水裝表工程費,生活、消防泵房及屋頂水箱7445064元,水表、連接件、閥門、表前閥617400元。上述供水配套工程測算造價合計8062464元。協議簽署生效后一周內,被告應預支付原告總價的30%工程款;在原告進行物料的配備、列計劃并作進場準備前被告應支付原告總價的30%工程款;待工程完畢正式通水前,被告應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兩份合同均約定,雙方不得借故拖延工程進度、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逾期拖延或不付,則按工程拖欠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償付給對方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之后,被告共計向原告支付兩份合同下工程款4273220元,其中455號合同所涉工程款全部支付完畢,456號工程款僅支付415973元,余款至今未付。上述工程于2016年6月5日開工,2016年8月28日竣工驗收,2016年10月4日完成沖洗、消毒。原告為被告出具了《嘉定區商業辦公項目配套設施意見書》,供水配套設施符合要求。2016年11月,上述工程正式通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工程余款,2018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辦理完大產證后,待經營性貸款審批發放后一個月內支付剩余供水配套工程費用。2019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函催討工程費,然截至起訴之日,被告仍未付剩余工程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新明環球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新明環球(甲方)與滬翔自來水廠(乙方)就甲方開發建設的位于瀏翔公路以西、豐翔路以北的上海新明環球國際兒童城商辦項目簽訂兩份《住宅供水配套工程合同》,檔號分別為:6.6.3.5—455、6.6.3.5—456(以下簡稱455號合同、456號合同)。455號合同約定,工程名稱:上海新明國際兒童城給水工程;工程內容:紅線外排管貼費為3857247元。上述供水配套工程測算總價合計3857247元。協議簽署生效后一周內,被告應預支付原告100%工程款,原告進行物料的配備、列計劃并作進場準備。456號合同約定,工程名稱:上海新明國際兒童城給水工程;工程內容:給水配套工程費8062464元,其中包括:排管接水裝表工程費,生活、消防泵房及屋頂水箱7445064元,水表、連接件、閥門、表前閥617400元。上述供水配套工程測算造價合計8062464元。協議簽署生效后一周內,甲方應預支付乙方總價的30%工程款;在乙方進行物料的配備、列計劃并作進場準備前甲方應支付乙方總價的30%工程款;待工程完畢正式通水前,甲方應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上述兩份合同中均約定,甲、乙雙方不得借故拖延工程進度、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逾期拖延或不付,則按工程拖欠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償付給對方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兩份合同另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2016年3月24日,新明環球通過銀行轉賬向滬翔自來水廠支付工程款4273220元。同年3月31日,滬翔自來水廠向新明環球開具了4273220元的發票。同年6月,案涉工程開工。同年8月,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同年10月,案涉工程完成沖洗、消毒。同年11月,案涉工程正式通水。嗣后,滬翔自來水廠向新明環球出具了《嘉定區商業辦公項目配套設施意見書》。2018年10月25日,新明環球向滬翔自來水廠出具《承諾書》,承諾:辦理完大產證后,待經營性貸款審批發放后一個月內支付剩余供水配套工程費用。2019年10月26日,滬翔自來水廠向新明環球發出《催款單》進行催款,無果。2020年1月,滬翔自來水廠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住宅供水配套工程合同》兩份、收款憑證、付款憑證、發票、給水管道工程開工報告、給水管道工程試壓報告、給水管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給水管道工程沖洗、消毒報告、嘉定區商業辦公項目配套設施意見書、抄表單、水費支付憑證、承諾書、催款單及郵寄憑證為證,各項證據之間相互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支付工程款7646491元;
二、被告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7646491元為基數,其中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5325元,減半收取3266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收取訴訟費37662.5元,由被告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秦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吳嘉蕓
判決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