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蕾與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彭逸群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4民初17911號
判決日期:2020-05-08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蕾與被告彭逸群、張慧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以(2018)滬0104民初18716號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經審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彭逸群等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請,追加陳迎華、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建物業)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春晨、被告彭逸群、張慧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艷、俞濤、被告陳迎華、被告高建物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曹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四被告共同承擔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72110元(包括4萬元裝修損失及其他財產損失)、誤工費975元。
事實和理由:曹蕾系上海市小木橋路XXX號XXX甲室房屋(以下簡稱17甲室房屋)承租人。彭逸群、張慧系小木橋路XXX號XXX室房屋權利人。2017年4月19日,小木橋路XXX號XXX室房屋南側閣樓起火,造成周邊房間、公共過道及樓下部分房間不同程度燒損、煙熏、水漬損失,其中包括小木橋路XXX號XXX甲室。火災發生時,曹蕾父母實際居住在17甲室房屋內。經統計,火災造成室內衣物、電器、家具、生活用品及房屋裝修損失。曹蕾為處理善后事宜產生誤工損失。彭逸群等作為產權人應保證房屋正常使用,符合消防規定;陳迎華作為房屋使用人,應保證用電安全;高建物業應負責小區公共區域電線安全,消除消防隱患責任。三方均未盡到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彭逸群、張慧辯稱,不同意曹蕾的訴訟請求。曹蕾戶在一樓,僅受消防水漬影響,所有設施設備均可使用。曹蕾提供的照片顯示設施老舊,其現按新設備價格主張,不認可該財產損失。且不應當由彭逸群、張慧承擔賠償責任。
陳迎華辯稱,曹蕾戶并未受損,只是滅火時進去一點水,第二天看到房屋內物品都是完好的。
高建物業辯稱,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本案系財產損失賠償糾紛,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結論,起火部位是彭逸群等房屋的南側閣樓,閣樓內確有電器,該空間是私人空間,起火線路也不是物業公司管理范圍,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圍,侵權行為人是業主。高建物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主張賠償數額也不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上海市徐匯區小木橋路XXX號XXX甲室房屋(獨用部位使用面積15.43平方米,公用部位灶間、衛生間)租賃戶名系曹蕾。彭逸群、張慧系同號22室房屋(以下簡稱22室房屋)產權人。高建物業為徐匯區小木橋路XXX號房屋提供物業服務。
2016年6月15日,張慧(出租方、甲方)與陳迎華(承租方、乙方)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張慧將其所有的22室房屋出租給陳迎華;出租房屋面積39.62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租金每月430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5時25分許,22室房屋內發生火災,后火勢蔓延至小木橋路XXX號其他住戶,過火面積約600平方米,造成包括22室房屋及周邊房間、公共通道及樓下部分房間不同程度燒損、煙熏和水漬損失。
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徐匯區公安消防支隊對本次火災出具了“滬徐公消火認字[2017]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22室南側閣樓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遺留火種、物質自燃、生活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火災發生時,彭逸群、張慧并不居住在22室房屋內,而是由陳迎華實際使用該房屋。火災發生時,17甲室房屋由曹蕾父母陳某某、曹某才實際使用。
火災發生后,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對上海市小木橋路XXX號房屋進行了搶修,施工時間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1月止。
2018年5月31日,上海貝塔斯曼商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證明:曹蕾自2010年9月2日起在該公司工作,稅前月平均收入3900元,曹蕾在2017年4月19日至4月28日期間請假44小時。
另查明,上海市小木橋路XXX號17乙室房屋(以下簡稱17乙室房屋)登記的承租人為陳某某,17甲室和17乙室合計使用面積(不含陽臺)為52.76平方米,經分攤后的建筑面積為69.63平方米。
審理中,彭逸群、張慧確認22室房屋南側閣樓系其于1993年自行搭建,并無相關報批手續,閣樓內的電線是彭逸群、張慧自行架設。
審理中,曹蕾為證明損失,提供了財產損失申報統計表,發票、購物清單、送貨單等證據,曹蕾表示因火災燒毀嚴重,大部分財物的票據已被燒毀。同時曹蕾表示17甲室房屋在火災發生前幾個月剛裝修完畢,裝修費用為2萬多元。現已對17甲室房屋進行了重新裝修。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一致外,另有租賃憑證、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火災事故認定書、物業租賃合同、照片、收入證明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高建物業表示上海市徐匯區小木橋路XXX號房屋在20世紀80年代由楓林房管所接管,后房管所改制成高建物業,改制期間無人對房屋進行物業管理;高建物業于2003年接管,接管時22室閣樓就存在,無法判斷閣樓是否為違章,根據規定,歷史遺留不報,且閣樓開著老虎窗,是原始的還是后面搭建,高建物業無法判斷;上海市徐匯區小木橋路XXX號房屋樓道有簡易噴淋設施,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消防設施
判決結果
一、彭逸群、張慧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曹蕾裝修損失9800元、財產損失17500元、誤工費682.50元;
二、陳迎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曹蕾裝修損失2800元、財產損失5000元、誤工費195元;
三、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曹蕾裝修損失1400元、財產損失2500元、誤工費9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2元,由曹蕾負擔2500元,彭逸群、張慧負擔883.40元,陳迎華負擔252.40元,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負擔126.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鋒
人民陪審員梁志宏
人民陪審員劉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陸懌婷
判決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