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錦玉與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彭逸群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4民初20575號
判決日期:2020-05-08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鄒錦玉與被告彭逸群、張慧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本院根據鄒錦玉的申請追加陳迎華、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建物業)作為本案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錦玉、被告彭逸群、張慧、被告陳迎華、被告高建物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鄒錦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彭逸群、張慧、陳迎華、高建物業賠償鄒錦玉遭受的財產損失102600元,包括裝修損失61500元,木柜2000元,煤氣安裝費1100元,租金26000元(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7日,260天,按每日100元計算),有線機頂盒690元,訴訟復印費打印費150元,交通費1160元,精神損害費10000元。事實與理由:根據徐匯區消防支隊出某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2017年4月19日清晨5時25分許,起火部位為XXX路XXX號XXX室南側閣樓內,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由于滅火所需大量的水,水從二樓沿房間墻面流淌到一樓室內,墻面浸透水,地面同樣滯留大量泡沫水。事發后,物業以安全原因禁止住戶人員進入室內,以防意外(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7日修繕交房約有260天房屋封閉),故造成房屋不通風、濕度大、墻面大片霉斑并脫落起殼,地板翹裂,櫥柜變形,電路有漏電危險,室內物品大多受損。陳迎華是租客,高建物業是物業公司,都與火災發生有關。故訴至法院。審理中,鄒錦玉明確裝修損失組成:房間、廚房、衛生間裝修3萬元、電路1萬元、兩個閣樓裝修2萬元、木門兩扇1500元。
彭逸群、張慧共同辯稱,根據現場照片,墻面、天花板、地板都是簡易裝修,瓷磚、地磚都是九幾年的。電路都是明線,墻面也是涂料粉刷。木閣樓過水后不會不能使某。木門也可以使某。1樓的其他住戶煤氣都可以正常使某,不產生安裝費用。租金價格不認可,沒有流水,沒有憑證。有線電視機頂盒要提供壞了的憑證。資料費、車馬費沒有依據,精神損失也沒有依據。關于責任問題,發生火災時,彭逸群、張慧并非房屋實際使某人,實際使某人是租客陳迎華。大樓內私拉電線,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是彭逸群、張慧所為,高建物業疏于管理,存在問題。在等待撤離時發生規模更大的第二次起火,消防部門滅火不利,所以不應當由彭逸群、張慧承擔責任。
陳迎華辯稱,責任不應當陳迎華來承擔。其他意見同彭逸群、張慧。閣樓是違章搭建,閣樓租給陳迎華的時候也沒有檢測能否出租。
高建物業辯稱,高建物業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件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本案是私人使某部位著火,不屬于物業管理范圍。鄒錦玉主張金額均不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鄒錦玉系上海市XXX路XXX號XXX室房屋(建筑面積29.76平方米)的權利人。彭逸群、張慧系上海市XXX路XXX號XXX室房屋的權利人。高建物業為上海市徐匯區XXX路XXX號房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016年6月15日,張慧作為出租方(甲方)與陳迎華作為承租方(乙方)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張慧將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匯區XXX路XXX號XXX室房屋出租給陳迎華,出租房屋面積39.62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租金每月4300元。
2016年8月5日,鄒錦玉作為出租人(甲方)與案外人袁某某作為承租人(乙方)簽訂《租房協議書》,約定出租房屋地點XXX路XXX號XXX室,面積15平方米,另外獨立廚房及衛生間共7.5平方米。附屬設備:電表、水表、煤氣表各1個,防盜門一扇,有線電視機頂盒主機副機各一套,抽水馬桶1只,均能正常使某。租賃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房屋租金每年36000元。
2017年4月19日上午5時25分許,上海市徐匯區XXX路XXX號XXX室房屋內發生火災,后火勢蔓延至其他住戶,過火面積約600平方米,造成包括11號22室房屋及周邊房間、公共通道及樓下部分房間不同程度燒損、煙熏和水漬損失。
上海市徐匯區公安消防支隊對本次火災出某了“滬徐公消火認字(XXXX)第XXXX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XXX路XXX號XXX室南側閣樓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遺留火種、物質自燃、生活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火災發生時,彭逸群、張慧并不居住在XXX路XXX號XXX室房屋內,而是由陳迎華實際使某XXX路XXX號XXX室房屋;XXX路XXX號XXX室房屋由袁某某實際居住使某。
火災發生后,上海徐房建筑實業公司對上海市XXX路XXX號房屋進行了搶修,施工時間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1月止。
審理中,彭逸群、張慧確認上海市XXX路XXX號XXX室南側閣樓為彭逸群、張慧于1993年自行搭建,并無相關報批手續,閣樓內的電線是彭逸群、張慧自行架設。
鄒錦玉在(XXXX)滬0104民初XXXX號案件法庭審理時表示:房屋主要是1991年裝修,后面沒有再裝修,墻面天花板是原來的,木閣樓是2000年裝的,地板是新換的,2016年7月31日街道搞整治,鄒錦玉的房屋原來是門面房,后面要封掉,鄒錦玉就把地板鋪設了復合地板,花了不到3000元。木柜子和木門也是1991年的,煤氣安裝是事故后新裝。審理中,鄒錦玉表示其自行將上海市XXX路XXX號XXX室房屋重新裝修。
審理中,袁某某確認租賃鄒錦玉房屋的租金每年36000元,半年一付?;馂暮?,袁某某就從上海市XXX路XXX號XXX室房屋搬離了。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火災事故認定書、物業租賃合同、照片、租房協議書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鄒錦玉為證明財產損失提交自行制作的財產損失清單以及案外人出某的收據等證據。彭逸群、張慧、陳迎華、高建物業對上述證據均表示不認可。
審理中,高建物業表示高建物業于2003年接管上海市徐匯區XXX路XXX號房屋,接管時上海市XXX路XXX號XXX室閣樓就存在,無法判斷閣樓是否為違章,根據規定,歷史遺留不報
判決結果
一、彭逸群、張慧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鄒錦玉裝修損失5600元、租金損失18200元;
二、陳迎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鄒錦玉裝修損失1600元、租金損失5200元;
三、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鄒錦玉裝修損失800元、租金損失2600元;
四、駁回鄒錦玉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2元,減半收取計1176元,由鄒錦玉負擔851元,彭逸群、張慧負擔227.50元,陳迎華負擔65元,上海高建物業有限公司負擔3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陸懌婷
判決日期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