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友誼傳媒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226民初33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5-07
法院:寧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寧波友誼傳媒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波齊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稱,被告因業(yè)務需要向原告采購候車亭,樣式由被告確定。2019年1月14日,雙方簽訂《承攬合同》,約定在采購安裝2臺候車亭,總價160000元,被告已付48000元,原告按約安裝。同年1月24日,雙方簽訂《承攬合同》,約定在增加安裝2臺候車亭,總價160000元,原告按約安裝。上述四臺候車亭,被告又支付80000元,尚欠192000元。6月6日,雙方又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增加安裝8臺候車亭,總價1600000元,6月10日,被告支付720000元,原告按約安裝。至今被告尚欠1072000元。現(xiàn)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07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寧波友誼傳媒投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涉及的《承攬合同》《施工合同》均約定,糾紛管轄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即施工地點,在寧波市江北慈城。故請求將本案移送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寧波友誼傳媒投資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
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仇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張若男
代書記員
判決日期
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