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卉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782民初140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普卉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光軍,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萬耀、石紅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普卉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綠化工程款647808.8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以被告為甲方,原告為乙方,雙方就輝縣市薄壁鎮S306鐵匠莊段綠化工程簽訂《綠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對工程概況、工期、雙方責任、合同價款、付款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就工程概況,合同約定:工程名稱:輝縣市薄壁鎮S306鐵匠莊段綠化工程,工程內容:后附清單,工程質量:合格。就工程工期,合同約定:開工日期:201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29日,工期:10日歷天,養護期:一年。就雙方責任,合同約定:甲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內容:1、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水電及運輸道路暢通;2、組織、協調施工各方的關系和進度安排。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內容:1、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的工作;2、按照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完成合同內容;3、……;4、確保按質按期完工,如因組織不力,造成工期逾期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就合同價款,合同約定:本工程總價為人民幣647808.87元。就付款方式,合同約定: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95%,待養護期滿后,支付合同價款剩余的5%。就合同生效及其他,合同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甲方加蓋了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簽字,乙方加蓋了河南普卉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簽字。合同簽訂后,原告即按合同的約定組織施工,該綠化工程2018年4月29日工程完工,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進行了驗收,驗收意見為合格。同日,原告就其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向被告提出支付申請,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615418.42元。2019年4月30日養護期限屆滿后,被告也未支付合同約定的保留款項32390.45元。
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其未能支付原告工程款是由于各種原因工程款沒有被下撥
判決結果
被告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河南普卉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綠化工程款64780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78元,減半收取計5139元,由被告輝縣市薄壁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付新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范玉芝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