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與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30民初4859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昌與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陶國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原告王昌于庭前撤回對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訴訟,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葛宏明、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燁、被告陶國旗到庭參加了訴訟。因該案較為復雜,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宏明、被告陶國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傷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63453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4日9時許,原告在盱眙縣支線改造作業時,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河橋農電站組織人員在所改造的支線旁放樹,該樹屬于被告陶國旗所有。當時原告王昌的同事曾勸阻農電站放樹的人員,但放樹人員先是停下作業,后不知為何又繼續作業,所放樹木直接砸到所改造線路的電線,將原告王昌作業的電線桿拉斷,致使原告王昌墜地受傷。事發后,原告王昌被送往盱眙縣人民醫院救治,住院36天,治療費用近12萬元。2017年8月30日,原告就賠償事宜委托律師曾發函給被告,但被告至今對此不聞不問。現二次手術己完畢,傷殘鑒定己完成。2019年1月23日,原告曾提起訴訟,因當時的被告盱眙縣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被注銷,致原告于2019年6月3日被駁回起訴。綜上所述,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特具此狀,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辯稱,原告訴稱我方組織人員放樹不是事實,我方與放樹的人沒有任何關系,我方只是在放樹人具備放樹條件時履行正常的通知義務,原告的受傷與我方的通知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且我方對于原告的受傷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陶國旗辯稱,樹是我家的,線路改造怕刮大風樹給電線刮斷了,農電站電工來維修,后來買樹的來了,當時談700元把樹賣了,農電工小魏講再從青苗費上補300元給我,我就同意放樹了,共5棵樹,放樹時我也不在場。放樹的人我不認識,也不知道叫什么,說話是本地口音,我聽說放樹出事了,我去看就3棵樹放倒了,我聽人說樹倒在電線桿上了,原告從電線桿上掉下來了,我也不知道原告是不是電工,也不知道他干什么的。放了3棵樹,給我200元,還有2棵樹沒放,出事后三四天又給了我青苗費300元,3棵樹被放樹人拖走了。我認為應該是放樹人承擔責任。
原告王昌圍繞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王昌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盱能集團外協人員上崗證、王佳慧和王涵羽常住人口登記卡、2017年10月12日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趙健的談話筆錄、盱眙縣人民醫院入院記錄、普放報告單、CT報告單、手術記錄、江蘇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2019年1月11日盱眙縣人民醫院體檢費400元)、出院記錄、2019年4月15日淮中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40號淮安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江蘇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鑒定費1320元)、2019年8月2日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盱勞人仲案字【2019】第223-1號和第223-2號、2019年6月3日(2019)蘇0830民初510號民事裁定書、事故現場照片、原告王昌與河橋農電站楊所長通話錄音光盤予以證實,對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核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結合上述證據證實,本院對本案基本事實作出如下認定:原告王昌系掛靠在江蘇尚坤電能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員,江蘇尚坤電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供電部門承包到工程后,讓施工隊派員去施工。
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成立,經營范圍:農村電力服務;低壓電器安全運行維護服務;承裝(修、試)電力實施(限承修類五級),(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盱眙縣河橋農電站隸屬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2017年初,被告陶國旗讓盱眙縣河橋農電站電工魏某某修理電表盒子,看到被告陶國旗家的線路旁樹木影響線路供電需要改造,站里上報線路改造,江蘇尚坤電能科技有限公司競標到工程后派員進行外線作業。
2017年5月,盱眙縣河橋農電站電工魏某某與被告陶國旗商談維修線路時要對妨礙線路的樹木進行修放,當時碰到放樹人,放樹人就與被告陶國旗講有無樹要放,并談定被告陶國旗家5棵樹放下給700元,當時魏某某說不夠再從青苗費上補300元,被告陶國旗就同意放樹了。2017年5月24日9時許,江蘇尚坤電能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外線人員即原告王昌等在盱眙縣支線改造作業時,河橋農電站組織人員勘查放樹是否具備條件,也通知放樹人到場,并停電外線作業,被告陶國旗所放的樹在原告王昌施工所改造的支線旁。當時原告王昌的同事曾勸阻農電站人員以及放樹人暫停放樹,但放樹人先是停下作業,后不知為何又繼續作業。在原告王昌作業結束前幾分鐘,放樹人就進行了放樹,其所放樹木直接砸到改造線路的電線上,將原告王昌作業的電線桿拉斷,致使原告王昌從電線桿上墜地受傷。
事發后,原告王昌被送往盱眙縣人民醫院救治,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于2017年5月26日行左側股骨頸骨折優先切開復位空心釘內固定術,于2017年5月31日行左橈骨遠端、右肱骨近端骨折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住院36天,并支付醫療費用(由趙健支付),于2017年6月30日出院,醫囑建議:1、休息陸月,臥床叁月;2、…。3、積極預防長期臥床的并發癥;4、定期復查(1月、2月、3月、半年、1年、1年半、2年等),不適隨診。骨折愈合后取內固定”。
2018年10月23日,原告王昌又到盱眙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骨折術后,并于2018年10月25日行右肱骨近端、左股骨頸、橈骨遠端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術,住院10天,支付醫療費用11963.56元,于2018年11月3日出院,醫囑建議:1、滿二周后拆線,隔日換藥。2、休息二月,不負重功能鍛煉。…。原告王昌自己共墊付醫療費用14148.56元。
2019年4月15日,原告王昌損傷經淮安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王昌右肩關節脫位伴大結節撕脫性骨折致右肩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左橈骨遠端骨折致左腕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左股骨頸骨折致左髖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王昌支付鑒定費1720元。
2019年8月2日,原告王昌申請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盱勞人仲案字【2019】第223-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被申請人江蘇尚坤電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請人王昌支付醫療費共計人民幣14148.56元。
2019年8月2日,原告王昌申請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盱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盱勞人仲案字【2019】第223-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被申請人江蘇尚坤電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請人王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67500元、護理費4952.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2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1500元,以上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人民幣231952.57元;二、對申請人王昌主張交通費、營養費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此后,原告王昌就損傷賠償的相關費用等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王昌于2014年5月22日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準操作項目:低壓電工作業),系盱能集團外協人員,持有上崗證。原告王昌生育一子王涵羽、一女王佳慧。
本案審理中,原告王昌于庭前撤回對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結合上述查明事實及原告訴求,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及標準,對原告王昌因本起糾紛造成的各項損失作如下認定:
1、營養費2300元(50元/天×46天,住院46天);
2、傷殘賠償金113280元(47200×20×12%,傷殘三個十級,原告王昌于1988年2月9日出生,原告要求按2018年度江蘇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計付);
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十級傷殘,本院酌定);
4、被扶養人生活費35353元(兒子王涵羽(2010年11月21日出生)、29462元/年×(18-9)÷2×0.12=15909元;女兒王佳慧(2012年9月29日出生)、29462元/年×(18-7)÷2×0.12=19444元,原告要求按2018年度江蘇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9462元計付);
5、交通費460元(原告沒有提供票據,住院46天,按住院每天10元計付,法院酌定);
6、鑒定費1720元(有鑒定費票據)。
以上合計:158113元。本院對上述各項費用和計算標準進行核實后,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本院核實后的數額進行賠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原告王昌損傷的各項費用計人民幣47433.90元(158113元×30%)。
二、駁回原告王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7元,由原告王昌負擔1017元,被告淮安三新供電服務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17元
合議庭
審判長羅德俊
人民陪審員顏世銘
人民陪審員陳志藝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王媛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