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陽與上海瑞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12民初318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朝陽與被告上海瑞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上海寶治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朝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上海瑞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向原告胡朝陽于2018年12月2日在址于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同翔高新技術產業園的京東亞洲一號廈門同安物流園項目工程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判令被告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就上述一項與被告上海瑞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上海瑞篤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胡朝陽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志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陳海英
書記員張小蘭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