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王旭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3民終360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豫1303民初897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市政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審理。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僅以買賣合同上沒有市政公司署名蓋章,認定市政公司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駁回起訴錯誤。關紅系市政公司下屬企業“瀝青拌合廠”的負責人,也得到了市政公司的授權,其與王旭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視為市政公司的行為。
王旭辯稱,本案涉及的買賣合同雙方系關紅和王旭,合同履行過程中,貨款直接支付給了關紅而非市政公司;雙方貨款結算憑證上顯示,關紅同意讓利8萬余元與市政公司無關;簽訂合同時,王旭并不知道關紅是受市政公司委托。故市政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
市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旭支付市政公司貨款897159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王旭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8日,王旭與瀝青拌合廠簽訂《瀝青混凝土供應合同》,關紅在合同書上簽字,由王旭購買瀝青拌合廠的瀝青混凝土。合同約定每噸350元,先前預付100萬元,剩余欠款2018年12月底結清。2018年11月11日,瀝青拌合廠供應5169.34噸,每噸350元,貨款為1809269元.另瀝青拌合廠于2018年11月10日供應乳化瀝青21.05噸,每噸1800元,共計37890元。以上共計1847159元,扣除已付款95萬元,尚余897159元,關紅同意其中讓利87159元。2019年4月25日,王旭給關紅出具憑據,對結算價款及讓利情況予以確認。后雙方因貨款支付數額發生爭議,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市政公司提交的《瀝青混凝土供應合同》顯示,合同雙方為甲方:王旭,乙方:瀝青拌和廠,該合同尾部乙方簽字為案外人關紅,在合同中約定的收款賬戶也為案外人關紅,且市政公司提交的2019年4月25日的證明一份,其內容也顯示:“今王旭欠關紅瀝青硂款897159元……”;王旭在庭審中也陳述,該合同的實際履行相對方為關紅。市政公司雖然辯稱瀝青廠系其下屬企業,關紅系該廠黨支部書記,關紅簽字系職務行為,但其提交的授權委托書顯示市政公司委托關紅洽談簽署供應瀝青混合料事宜,關紅并未按照該委托在合同相對方處簽署市政公司的名稱,故本案應由該合同的相對人,也即合同實際履行人關紅來向王旭主張權利,市政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起訴主體不適格。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6725元,退還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盧國偉審判員李錫敏審判員周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侯通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