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云南省分行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云01執異1824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中國進出口銀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與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機集團昆明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沈機集團昆明公司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停止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沈機集團昆明公司稱:一、沈機集團昆明公司為沈機集團提供擔保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沈機集團與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因此無效,本案不具有可執行的前置條件。沈機集團為沈機集團昆明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沈機集團昆明公司25.8%的股份。2017年12月22日,因沈機集團向進出口銀行貸款371665275.66元,其以名下的房產作抵押為其提供擔保,并與進出口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補充協議》等擔保合同。2018年5月22日,異議申請人因財務造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交易強制退市,根據2017年12月7日發布施行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應當尊=遵守以下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二)、本案主債務人沈機集團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本案應由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19年7月17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作出(2019)遼01破申1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債務人沈機集團的重整申請,明確沈機集團的破產重整由該院管轄,進出口銀行就本案涉案債權向沈機集團破產重整管理人進行了申報。2019年11月13日,沈機集團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沈機集團重整計劃和重整幾乎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11月16日,沈陽中院裁定批準了沈機集團重整計劃,沈機集團證實進入破產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現進出口銀行以沈機集團未約定償還本息為由申請對其強制執行,單獨強制執行抵押擔保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神氣個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昆明中院不具有管轄權,應由沈陽中院管轄。三、涉案抵押物系云南省政府特批給異議申請人專用于建設重型加工裝配廠、重型鑄造廠及工人生活區的用地,涉及上千名職工,如被強制拍賣,不利于社會穩定。本案涉案土地系其名下僅有的生產經營用地,昆明市地鐵8號線動工在即,如強制拍賣,其必將完全尚失生產經營條件,兩千多名職工面臨失業,勢必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四、申請人早已負債累累,已有債權人于2019年11月底向昆明中院申請破產,其正積極推進破產重整,并希望通過重整程序以和解方式逐一清償債務。故請求撤銷(2019)云01號執2082號執行裁定書,停止執行本案。
本院查明:我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云01執2082號執行裁定書:“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98150573.60元,或對被執行人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98150573.60元及利息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
另查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遼01破申15號民事裁定:“受理沈陽金利劍潤滑技術有限公司對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重整申請。”2019年11月29日,沈機集團發布《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重整計劃執行進展的公告》
判決結果
駁回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鋒
人民陪審員伍本才
人民陪審員秦本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馮雪
書記員楊敏智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