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政府龍門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303民初2723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飛紅公司)與被告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政府龍門街道辦事處(下稱龍門街道辦)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飛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盼,被告龍門街道辦的委托代理人曾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飛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長期監理費1369990元及利息141537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年利率4.35%,從2017年4月1日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支付延長期監理費1420234.13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發包給高坪區龍門鎮廉住房工程進行施工監理,監理工期為300個日歷天。監理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十二條確定被告的常駐代表為“陸力川”,第三十九條約定監理費暫以中標價13044299元為基數計算。工程竣工后,按工程施工結算總價的2.408%計算監理費,工程審計結束后付清,延長期監理費按合同監理總價÷合同監理工程×總延誤天數計算。監理合同簽訂后,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常駐代表于2012年2月28日共同向原告發送了“入場通知書”,要求原告安排監理人員及監理常用器具入場。原告接到通知后,積極組織人員、出具入場,正式開展監理工作,直至2015年4月20日工程竣工驗收,總延誤天數達到848天。2017年4月1日,高坪區審計局作出高審投決〔2017〕59號審計報告,案涉工程造價審定為20865507元。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支付合同期內監理費502441元,延長期監理費1420234.13元,現被告僅支付502441元,其拖欠原告費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本院,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龍門街道辦辯稱:1.案涉工程實際開工時間為2012年3月29日,不是原告訴稱的2012年2月28日;2.被告已經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飛紅公司作為監理人與被告龍門街道辦作為委托人于2012年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一份,約定:第一部分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高坪區龍門鎮廉住房工程實施監理;工程地點:高坪區龍門鎮;工程規模:新建廉住房21000㎡;監理工期:300個日歷天;總投資:約1500萬元。……第二部分……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名單成員、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第三部分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陸加川。……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費的報酬:1.雙方同意監理報酬按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改價【2007】670號文之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之規定》以所監項目工程施工竣工結算審定為基價計算,下浮20%計取監理服務費;2.工程總造價暫按施工中標價人民幣¥13044299元計算,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改價【2007】670號文之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之規定》,監理服務費率為2.408%,應付監理服務費為人民幣:¥314106.72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施工結算總價×中標費率2.408%計算,支付監理服務費,最終支付監理的服務費與投標暫估監理費用實行多退少補;3.按形象進度支付監理費。當監理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監理費總額的20%,即¥60000元;當工程進度達到±0時,支付監理費20%,即¥60000元;當工程進度達到三樓蓋板時,再支付監理費20%,即¥60000元;當工程進度達到主體完工時,再支付監理費20%,即¥60000元;當工程竣工驗收后,再支付監理費總額的15%,即¥50000元。若審計后的工程總價款超過合同工程量(1304.4299萬元)的部分按費率2.408%計算監理費,該新增監理費與原下欠的監理費在工程審計結束后付清;4.本工程履約保證金在本工程竣工后十日內一次性退還。5.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誤,另計監理費用。增加的監理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合同監理總價÷合同監理工期】×(總延誤天數)。延長期監理費每月結算支付一次。
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原告發出入場通知書,要求原告安排監理人員及監理常用器具入場,準備正式開工。原告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當即安排人員等進入施工現場。案涉工程在施工工程中,出現地基土質為淤泥質土質的問題,被告進行了設計變更。被告為此與建設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補充協議》,但未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竣工,整個工程監理時間為1118天。2017年4月1日,高坪區審計局作出高審投決〔2017〕59號《審計報告》,案涉工程審定金額為20865507元。被告共計向原告支付監理費502441元。2015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關于支付延期監理費的申請》,請求被告支付延期監理費691035元。因被告未履行給付延期監理費的義務,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公司營業執照,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入場通知書、竣工驗收報告、簽證核定單、發票、審計報告等在卷佐證,足以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政府龍門街道辦事處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監理費共計668000元人民幣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從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2%計算至監理費付清時止)。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2元,由原告原告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3962元,被告被告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政府龍門街道辦事處負擔5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小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施宇寧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