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飛與北京裕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車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民終3174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飛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裕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展公司)車位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30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飛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改判裕展公司允許陳飛繼續承租小區A組地下編號為270的車位(以下簡稱270號車位);2.判決裕展公司、中國科學院中關村紅樓區住宅改造工程項目辦公室、中關村新科祥園物業管理委員會三方簽訂《中關村新科祥園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園區公共區域,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車位、體育設施等)經營純收入歸裕展物業”無效。事實和理由:1.《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無效,2.對方區別對待業主,3.小區業主對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具有監督權。
裕展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陳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裕展公司按照雙方已達成的2018年車位租用協議,按照等同其他租戶的單價與付款方式,與陳飛繼續簽訂已有兩個車位的車位租用協議;2.裕展公司在法律允許的訴訟爭議期間,禁止向其他租戶出租陳飛已于2018年獲得使用權的兩個車位。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飛系業主。裕展公司(丙方)與中國科學院中關村紅樓區住宅改造工程項目辦公室(甲方)、中關村新科祥園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簽訂《中關村新科祥園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涉案小區委托丙方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中包括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園區公共區域、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車位、體育設施等)經營純收入歸丙方,用于彌補物業費不足。裕展公司當庭提交了新科祥園停車場的經營備案證及小區規劃圖、地下車庫示意圖、新科祥園小區停車場管理方案、管理規定及車位使用分配情況。2017年12月12日,陳飛與裕展公司簽訂車牌號為×××、×××兩輛車的兩個停車位的租用協議,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裕展公司以小區固定停車位缺口大為由只同意于陳飛簽訂車牌號為×××一輛車的一個停車位的租用協議,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本案中,陳飛與裕展公司原有的租賃車位期限已到,現陳飛欲租賃裕展公司管理的兩個車位,而裕展公司明確表示只同意與其簽訂一個車位的租用協議,考慮陳飛要求繼續承租原有兩個車位并享有優先續租權,均屬于訂立合同問題,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不宜強行干預,故陳飛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陳飛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陳飛負擔(已交納35元,其余3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磊
審判員趙蕾
審判員朱文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仁鑫
書記員張一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