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紅陽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5執2018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上海紅陽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據本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滬0115民初75681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50萬元。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向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和報告財產,故本院已將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飛高消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凍結了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的賬戶(已扣劃25681元并發還申請執行人),凍結期限為一年,于2020年3月27日查封了被執行人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滬A1XXXX、滬A1XXXX車輛,查封期限為二年。除此以外,本院通過集中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上海紅陽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8)滬0115民初75681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上海紅陽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書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仍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上海紅陽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義務;若申請執行人上海紅陽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上海谷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園藝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高忠
審判員姚琦
審判員朱恩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周紅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