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尽⒉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9民終467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疽蚺c被上訴人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2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寶協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發還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原審原告)訴請賠償的數額均為被上訴人未適當履行合同已產生的實際損失,且在原審審理過程中提供了足以證明該事實的相關證據,該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原審人民法院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也屬適用法律錯誤。
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沒有任何事實和理由證實被上訴人沒有適當履行合同,所以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即使被上訴人所交付的產品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上訴人所提出的損失也不能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提出購買其他廠家的產品所提供的產品差價不屬于上訴人的損失,其他廠家產品的價格與被上訴人產品的價格沒有任何關聯性,請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鞠蛞粚彿ㄔ浩鹪V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2、被告退還價款29300元、賠償各項損失63450元;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8日,原告與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采購訂單一份,訂單中約定由原告為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供應斗提機鏈條并承擔運費、卸貨工作及其相關費用。同日,原、被告簽訂工業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供應上述鏈條,并約定了鏈條的材質、節距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分兩次向被告付款25300元,但被告提供的鏈條未經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驗收使用退還原告。2019年2月14日,原、被告簽訂合同補充協議書一份,協議書中約定由被告重新生產原告所需鏈條,并載明“如此次發的鏈條仍不能使用。供方同意給需方退回”。協議書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增加付款4000元,被告再次提供鏈條,但該批鏈條仍未經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驗收使用退還原告。原告未將兩次合同所涉鏈條退還被告。之后原告與石家莊晶輝環??萍加邢薰揪驮撆湕l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鏈條價款為44000元。該批鏈條已運輸至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指定地點并經山西新東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安裝、拆卸,原告支付運費2200元,購買螺栓價款2250元,鏈條安裝、拆卸費15000元,共計19450元。該批鏈條已經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其與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采購訂單一份,原告與河北鹿躍環??萍加邢薰竞炗喌墓I產品購銷合同及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書各一份、原告與石家莊晶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配件購銷合同及銷貨發票各一份、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二份、河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山西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石家莊安達物流汽車零擔貨物運單一份、鏈條運費收到條一份以及被告提交的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和合同補充協議各一份予以證實。
原告主張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的鏈條款共29300元并賠償其因再次購買鏈條等支出的各項費用共計63450元,并提交被告在網上發給原告的解除合同協議書一份證明被告承認其提供的鏈條存在質量問題。被告同意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但抗辯稱其所供應的鏈條均沒有任何質量問題,解除合同協議書中也只是載明鏈條現場不能使用,而不是存在質量問題,并要求原告退還其兩次供應的鏈條,且原告計算的損失是錯誤的,原告另行購買他人的貨物價值以及為安裝鏈條、購買螺栓等物品也不是原告的損失,不應由被告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有雙方簽字并蓋章確認,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被告提供的鏈條未經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使用,現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雙方合同關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書中約定“如此次發的鏈條仍不能使用。供方同意給需方退回”,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已支付給被告的鏈條款29300元,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其在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項下供應的鏈條各110米,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退貨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提交的解除合同協議書未經原告簽字或蓋章確認且并未標明被告兩次供應的鏈條存在質量問題,一審法院不予確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因再次購買鏈條等支出的各項費用共計63450元,但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的鏈條存在質量問題,原告重新購買鏈條所支付的貨款并非因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原告支出的購買螺栓價款2250元及鏈條安裝、拆卸費15000元是其履行與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采購訂單中約定的義務的行為,該部分費用并未在原、被告之間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進行約定,因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兩次提供的鏈條均未被華能左權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驗收使用并退回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從石家莊物流公司至左權電廠物資站倉庫往返兩次的運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參照原告提交的石家莊安達物流汽車零擔貨物運單及運費收條,被告應賠償原告運費損失共2200元。
綜上所述,原告河北寶協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之間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應依法解除,原告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緫诉€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項下供應的鏈條各110米,退貨費用由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河北寶協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9300元并賠償原告運費損失2200元,合計31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解除原告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九c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之間的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二、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矩浛?9300元并賠償原告運費損失2200元,合計31500元;三、原告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咀耘袥Q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書兩份合同項下供應的鏈條各110米,退貨費用由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1016元,由原告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矩摀?58元,由被告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358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華能左權煤電責任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明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提供的兩次產品都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不符合生產需求。被上訴人質證意見,對該證據不認可,該證據屬于一審沒有提交的證據,我們不同意對該證據進行質證;該證據也不屬于新證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要件。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2246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224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上訴人河北寶協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貨款29300元并賠償原告運費損失2200元、購買螺栓價款2250元、鏈條安裝及拆卸費15000元,共計487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16元,由上訴人河北寶協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82元,由被上訴人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5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31元,由上訴人河北寶協隆環??萍加邢薰矩摀?31元,由被上訴人泊頭市盛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7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曉莉
審判員穆慶偉
審判員張兆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徐菲菲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