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隆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國武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721執異5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李國武與湯勇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三執行裁定書,提取案外人常德市隆欣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欣公司)在常德市鼎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力公司)工程款8739300元,異議人(案外人)隆欣公司不服,認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對本院執行的工程款8739300元退還給隆欣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查明,本院在執行李國武與湯勇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執行人湯勇借用隆欣公司名義承建鼎力公司項目工程,有工程余款未領取,2019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及之一號執行裁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湯勇在隆欣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隆欣公司提出鼎力公司對該項目工程余款未結算,該公司無湯勇款項可供執行。12月9日,本院作出(2019)湘0721至1137號之二執行裁定書,扣留隆欣公司在鼎力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后得知項目工程已結算,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三執行裁定書,扣劃隆欣公司在鼎力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至本院賬戶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案外人)常德市隆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石毅審判員黃迪松
審判員葉云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周鳳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