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爾虎左旗原野生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巴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726刑初39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檢察院以新左檢公訴刑訴(20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包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訴訟代表人滿都拉、被告人巴某及其辯護人包海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巴某為法定代表人的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在經營巴音塔拉項目區東側建筑用砂礦期間,未經草原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采礦許可證規定范圍之外的草原上堆放沙料、設備及生活占地,造成草原嚴重破壞。經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一零九有限公司鑒定測量,該公司在采礦證規定范圍之外占用農用地總面積為34.93畝。經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勘察設計院對以上34.93畝草原現場勘測鑒定評估:隨意堆放或廢棄的砂石導致地表植被占壓,使土壤消化貧瘠,植物難以生長。根據現場勘查結果,共有34.93畝土地生態系統植被基本消失殆盡,難以修復。開采干擾區從采坑或堆料場可延伸到10至20米,天然草原發生退化。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被告人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新巴爾虎左旗公安局治安大隊接處警登記表及受案登記表,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回證,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營業執照、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新巴爾虎左旗國土資源局說明,新巴爾虎左旗甘珠爾蘇木巴音塔拉嘎查證明、草場租賃協議書,承包草場基本情況登記,新巴爾虎左旗草原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內國土資字[2012]808號《關于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左旗砂石土及零星分散非金屬礦種礦業權設置方案備案的批復》,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呼國土資字[2013]118號)關于委托掛牌出讓新巴爾虎左旗甘珠爾蘇木伊和呼熱嘎查建筑用礦砂等七處采礦權的批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政府關于出讓采砂場的批復,新巴爾虎左旗環境保護局新左環字[2012]35號關于新巴爾虎左旗甘珠爾蘇木巴音塔拉項目區東側建筑用砂礦的選址批復,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呼國土資字[2013]150號關于對新巴爾虎左旗甘珠爾蘇木伊和呼熱嘎查建筑用砂礦等六處采礦權掛牌出讓方案的批復,新巴爾虎左旗巴音塔拉項目區東側建筑用砂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及土地復墾方案,采礦許可證,補償協議書,新巴爾虎左旗原野生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新巴爾虎左旗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的從事房屋土地測繪業務機構概況表及申請書,內蒙古煤炭地質勘察(集團)一零九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巴音塔拉項目區東側建筑用砂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鑒定測量技術總結報告,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勘察規劃院出具的關于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非法占用草原現場勘測鑒定評估報告,被告人巴某戶籍證明,證人斯某證言,被告人巴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新巴爾虎左旗原野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五萬元。
二、被告人巴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6577.04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書生效后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合議庭
審判長烏云格日樂
審判員美玲
人民陪審員包木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敖翔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