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浩潤達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中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282執633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浩潤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潤達公司)與江蘇中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蘇0282民初732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確定,中木公司應支付浩潤達公司價款1172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本案案件受理費1455元,公告費600元由中木公司負擔。因中木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浩潤達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通過執行系統短信息的方式向被執行人中木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短消息未能送達成功。同月22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中木公司郵寄送達了上述材料,責令被執行人中木公司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執行人中木公司未實際履行,也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情況。
2、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7日、同年2月3日、同年3月25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中木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人行、保險、證券、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信息,查明中木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至宜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中木公司名下的不動產信息,查明被執行人中木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4、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至宜興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查詢了被執行人中木公司名下的車輛登記信息,查明被執行人中木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5、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對被執行人中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梅)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至中木公司住所地進行調查,未發現其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未查詢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梅的蹤跡。
7、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電話約談申請執行人,向其告知了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
本案尚未執行到位119255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蘇0282民初7325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邢旭東
審判員徐靜
審判員蔣亞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楊建華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