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徐政勞動爭議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2民轄終195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政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745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青海公司上訴稱,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分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注銷,后徐政提起訴訟,故用人單位所在地不應為已注銷的北京分公司所在地,而應為青海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年8月7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徐政提出的仲裁申請不屬于其管轄,故一審法院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為依據,告知徐政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青海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徐政對于青海公司的上訴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潔
審判員耿燕軍
審判員張玉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浩然
書記員王遠征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