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科爾沁區大林鎮人民政府與內蒙古鼎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102民初4936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通遼市科爾沁區大林鎮人民政府訴被告內蒙古鼎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通遼市科爾沁區大林鎮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072522.71元。判決被告給付利息244535.2元(1072522.71元×38個月×0.6%=244535.2元,從2016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1日的利息)本息合計1317057.9元;2.判決被告給付以本金1072522.71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6%計算利息至欠款還請之日;3、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5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建設施工通遼市科爾沁區大林鎮鮮光村全村的院墻方面改造,路肩硬化等工程。計劃2015年9月18日完工,合同的工程造價一標是1523956.69元,二標是1587678.74元,合計為3111635.43元。但被告實際僅施工建設1757477.29元的工程量,原告按照合同中的工程造價3111635.43元的工程進度比例撥付工程款,結果在沒有工程造價公司出具工程造價的情況下給被告撥付工程款2380000元,后來經過工程造價公司驗收計算,最終被告實際建設施工總量造價為1757477.29元,原告多給被告撥付1072522.71元工程款,原告找被告要求返還該1072522.71元多撥付的部分工程款,被告拒絕返還,遂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通遼市科爾沁區大林鎮人民政府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文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趙霞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