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與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機械研究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36404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審金建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機械研究所(以下簡稱機械研究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華審金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風濤、漆小暉,被告(反訴原告)機械研究所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鑫、韓成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華審金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機械研究所支付拖欠的合同約定酬金423860元;2.機械研究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409.69元(以本金423860元為基數,年利率為4.35%,自2019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暫時計算至2019年7月21日);3.機械研究所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日,華審金建公司與機械研究所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編號:A17429),合同約定華審金建公司為機械研究所提供工程結算審核服務,咨詢服務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進行實施,共70天。合同直至結算審核完成并付清酬金后終結。機械研究所應當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的約定,向華審金建公司支付酬金,機械研究所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14天,應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逾期支付天數(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華審金建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完畢工程結算審核服務的義務,但機械研究所卻違反合同約定,未如期支付酬金。華審金建公司多次向機械研究所催要,機械研究所均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直至今日,華審金建公司仍追收無果。
被告(反訴原告)機械研究所辯稱,華審金建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華審金建公司應于2018年2月9日提交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但華審金建公司實際于2018年12月28日才提交報告。根據合同約定,華審金建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交成果文件應支付違約金。
被告(反訴原告)機械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華審金建公司支付違約金404370.12元;2.反訴費由華審金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機械研究所與華審金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華審金建公司為機械研究所提供工程結算審核服務,服務期間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共70天。但華審金建公司遲遲不能提交工程結算成果文件,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提交了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報告,逾期321天,根據合同約定,華審金建公司應支付違約金404370.12元。
原告(反訴被告)華審金建公司辯稱,不同意機械研究所的反訴請求,逾期交付是因為機械研究所沒有提交我們相應的材料,責任完全在機械研究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7年12月1日,華審金建公司與機械研究所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約定華審金建公司為機械研究所提供工程結算審核服務,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進行實施,共70天;該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件中2.1條載明,“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附錄C的約定無償向咨詢人提供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咨詢人提供最新的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委托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與完整性負責”;4.1.3條載明,“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14天,應按下列方法計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逾期支付天數(自逾期之日起計算)”;4.2.2條載明,“咨詢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交付經總承包單位、咨詢方及委托方等三方書面確認的成果文件時,須向委托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協議書約定的酬金數額×2‰×逾期天數”;該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件中2.1條載明,“委托人按照約定無償向咨詢人提供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的時間為:合同簽訂后3日內”;5.3條支付酬金載明:“提交成果文件并經甲方確認后10日內支付,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華審金建公司與機械研究所均認可酬金總額為629860元,機械研究所已支付華審金建公司酬金206000元。
雙方對以下證據和事實存在爭議。華審金建公司主張機械研究所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足額支付酬金,機械研究所應當向其支付差額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合同約定機械研究所支付酬金的時間為2019年1月24日之前,并提交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造價咨詢費支付申請、律師函、機械研究所復函等證據材料佐證。上述建設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載明,咨詢公司為華審金建公司,委托單位、建設單位均為機械研究所,并加蓋有公司公章,機械研究所蓋章時間為2019年1月14日。機械研究所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對律師函的證明目的持有異議,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應在2019年1月24日的基礎上再加14天才計算酬金逾期利息。
機械研究所主張其未付華審金建公司酬金余款是因為華審金建公司存在違約,其已于2017年11月24日將送審資料交由華審金建公司,華審金建公司應于2018年2月9日提交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但華審金建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才提交,華審金建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其違約金,并提交文件交接表予以證明。上述文件交接表顯示:“1#住宅樓東段等3項工程(投標文件)紙質版(1、2、3冊)、1#住宅樓東段等3項工程(招標文件)紙質版、1#住宅樓東段等3項工程(竣工圖)(1、2、4#樓)、1#住宅樓東段等3項工程(合同)、1#住宅樓東段等3項工程(結算書)”上述材料均于2017年11月24日進行交接,交予人為張鑫,接收人為李倩。華審金建公司對文件交接表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目的持有異議。華審金建公司主張機械研究所于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送審材料不完整,部分工程缺竣工圖紙,現場簽證單缺少施工單位等簽字,施工單位等于2018年11月才補簽確認,其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系因機械研究所未能及時提交完整的送審材料,其不應向機械研究所支付違約金,并提交微信記錄及郵件往來截圖、現場簽證單予以證明。上述現場簽證單顯示,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時間為2018年11月8日。機械研究所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目的持有異議,主張機械研究所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華審金建公司提供送審材料,因華審金建公司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工作
判決結果
一、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機械研究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剩余酬金423860元及利息(以42386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35%計算,自2019年2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機械研究所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99元,由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0元(已交納),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機械研究所負擔388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3683元,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機械研究所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鐘澤
書記員郭蕊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