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王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民終253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凌云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莉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1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凌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松、兆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高偉,被上訴人王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不支付王莉最低工資差額42309元、經濟補償金3105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莉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實。凌云公司、兆邦公司與王莉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凌云公司提供給王莉的工作崗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工資以小時計酬,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因職工工作地點調整,凌云公司通知王莉調整崗位去虎山食堂上班,王莉無正當理由拒絕凌云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服從管理、違反凌云公司規章制度,王莉有過錯。凌云公司、兆邦公司支付王莉的工資不低于淮北市最低工資標準。2018年9月王莉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務派遣關系。二、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不應該支付給王莉經濟補償金310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凌云公司、兆邦公司與王莉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凌云公司、兆邦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凌云公司、兆邦公司支付給王莉的工資不低于淮北市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支付給王莉經濟補償金。一審認定王莉的經濟補償年限為23年錯誤,認定平均工資為1350元錯誤。三、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不應該支付給王莉工資差額42309元。凌云公司、兆邦公司支付給王莉的工資不低于淮北市最低工資標準,并且按時足額支付,沒有拖欠工資,不存在所謂工資差額,凌云公司、兆邦公司支付工資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綜上,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依法應予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王莉辯稱,一審法院已查清并認定王莉自1995年進入凌云公司的食堂一直從事做餐送餐工作,工資亦是凌云公司發放,凌云公司為王莉繳納了1996年至2011年的養老保險,2012年至2018年繳納了醫療和失業保險。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上訴稱王莉是小時工有違事實。長期以來王莉完全按照凌云公司要求,每天凌晨4點半就去上班,一直到上午8點至9點,接著又要準備午餐和晚餐,每天工作時間都超過8個小時,且無每周雙休日,故王莉和公司之間是全日制勞動關系,王莉每周工作時間遠超40小時,而凌云公司所發的勞動報酬長期低于準北市最低工資標準,有王莉提供的工資和銀行明細為證。
凌云公司、兆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不支付王莉最低工資差額55240.34元、經濟補償金31725元,合計86965.34元;2.訴訟費由王莉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6年1月,王莉到凌云公司職工食堂面點組工作。2013年1月15日,兆邦公司與王莉簽訂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王莉繼續在凌云公司食堂工作。合同到期后,兆邦公司與王莉續簽勞動合同,王莉仍在凌云公司食堂工作。2015年王莉工作崗位變更為送餐工,工作至2018年10月份左右,凌云公司要為王莉調整崗位,雙方因工作內容和待遇等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王莉不再上班,后王莉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裁決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64800元;2.支付2004年3月1日至今最低工資差額84825元;3.支付1996年至2018年10月期間最低工資加班費差額5860元;4.支付住房公積金28392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淮勞人仲案字543號仲裁裁決:兆邦公司支付王莉經濟補償金31725元、最低工資差額55240.34元,合計86965.34元。凌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兆邦公司與凌云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2018年1月-10月王莉的工資分別為519.28元、519.28元、519.28元、1019.28元、519.28元、519.28元、484.38元、484.38元、484.38元、484.38元。
2017年1月-12月的工資分別為:541.85元、541.85元、1541.85元、541.85元、541.85元、541.85元、519.28與、519.28元、519.28元、519.28元、519.28元、519.28元。1月社保個人繳納部分為299.15元。
2016年1月-12月的工資分別為:265.9元、843.4元、265.9元、343.4元、265.9元、343.4元、241.85元、319.35元、241.85元、316.85元、241.85元、316.85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1-6月份為275.1元、7-12月份為299.15元。
2015年1月-12月工資分別為: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與、265.9元、265.9元、265.9元、340.9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262.9元、262.9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50.95元、275.1元、275.1元、275.1元、275.1元。
2014年1月-12月的工資分別為: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68.75元、278.1元、278.1元、278.1元、278.1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1-6月份為253.55元、7-12月份為262.9元。
2013年2月-12月分別為:317.48元、317.48元、317.48元、317.48元、317.48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287.45元。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分別為:2-6月份為223.52元、7-12月份為253.55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淮北市最低工資的情況為: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30日800元,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為1040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為1350元。
一審法院認為,凌云公司、兆邦公司雖主張王莉系小時工,但凌云公司、兆邦公司提供的部分工資表顯示王莉的工資為月工資,而非小時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及1994年12月31日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的相關規定,在2017年2月1日之前,工資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包括單位支付的福利待遇。2017年2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規定,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項目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六)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本案凌云公司主張的現金獎金550元應認定為其他福利待遇,不應納入王莉的工資范圍之內。2017年2月1日之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入工資范圍內,之后該項費用不計入工資范圍之內。(2018)淮勞人仲案字543號仲裁裁決認定自2013年2月開始計算王莉的最低工資差額,對此王莉未表示異議,對計算王莉最低工資差額的時間予以確認。經各方核實確認王莉的工資差額分別為:2013年為4289元、2014年為5988元、2015年為6605元、2016年為8750元,2017年為8727元2018年為7950元,共計42309元。
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18年10月王莉不再提供勞動,后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應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和工資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王莉自1996年1月至2013年1月與兆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一直在凌云公司食堂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凌云公司變更為新用人單位兆邦公司,凌云公司在終止勞動關系時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王莉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本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經濟補償金是否支付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處理。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均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本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年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為23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根據上述規定,王莉的經濟補償金31050元(1350元×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凌云公司與兆邦公司對上述最低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判決:一、凌云公司、兆邦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支付王莉最低工資差額42309元、經濟補償金31050元,合計73359元;二、駁回凌云公司、兆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凌云公司、兆邦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淮北凌云電力實業總公司、淮北市兆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永生
審判員葛俠
審判員劉靜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明清
書記員李玥彤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