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會與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91民初30465號
判決日期:2020-04-28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會與被告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會及委托代理人王攀、張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砂石、水泥供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楊槐新佳苑(一期)項目提供砂石、水泥,同時約定了價款及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被告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了證據的交換和質證,被告未到庭視為對其質證權利的放棄。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砂石、水泥供銷合同》,約定原告向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地點鄭州市金水區楊金產業園,項目名稱楊槐新佳苑(一期)提供砂石、水泥。雙方約定價錢為:水洗中沙110元/方、黃河細沙40元/方、0.5石子115元/方、1.2石子120/方、1.3石子120元/方、水泥310/噸、增值稅17%稅票,甲方付7個點。合同暫定總價為70萬元(以工程實際用量為準),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貨款5萬元為一個結款點。貨全部到工地現場后,經甲方清單驗收辦理入庫,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半月內(即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工程材料款余下的100%余款。甲方處加蓋有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楊槐新佳苑(一期)景觀綠化、道路管網及配套工程資料專用章,姜文香以甲方委托經辦人身份在合同上簽字。
姜文香向王會出具銷貨清單一份,載明:王會水泥大沙石子楊槐總款479330元。
被告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通過其賬戶向新鄉瑞豐水泥有限公司轉賬26萬元;新鄉瑞豐水泥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其所收的上述款項系代收被告欠原告的涉案合同的貨款。原告自認被告共已支付37.9萬元,剩余10萬元未償還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會支付貨款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將訴訟費交費憑證交至本院查驗
合議庭
審判員張振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修帥
判決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