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能桑普阿克塞縣科技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203民初6637號
判決日期:2020-04-27
法院: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包頭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能桑普阿克塞縣科技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包頭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建剛、被告中能桑普阿克塞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祖德、鄭偉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包頭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辦理金額為10551397.49元工程款應開具的建筑工程類發票稅金984605.38元;2.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從2019年9月9日至付清全部稅金之日,每月2萬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原告承建被告的光伏發電項目B標段土建工程。2012年7月原告完成工程。被告拒付工程款,引發雙方訴訟。經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最終確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余萬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告長期拒不履行付款義務。2018年9月13日原告將該筆工程款的470余萬元債權以350萬元轉讓給武漢兩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日原、被告及武漢兩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承擔工程涉及的10551397.49元建筑工程類發票的全部稅金。
2019年8月原告去被告處開具發票,并要求被告承擔稅金。被告以稅金過高為由拒絕承擔。因被告拒絕承擔稅金,導致原告無法正常取得2019年9月8日的到期債權轉讓款100萬元,造成原告每月2萬元的經濟損失。
中能桑普阿克塞縣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應在開具發票后,才能向被告主張稅金。原告主張的稅金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涉案工程款的稅率應為3%,稅金為348196.12元,而不是按現行的9%計算。原告主張每月2萬元經濟損失于法無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4月原告承建被告的光伏發電項目B標段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雙方因欠付工程款產生訴訟。經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52393元及利息358197元。2018年9月13日原、被告及武漢兩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將上述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武漢兩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時約定原、被告共同到酒泉市阿克塞稅務局開具金額為10551397.49元的建筑工程類發票,稅金由被告承擔。后雙方因稅金數額問題發生爭議,一直未開具發票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包頭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21元(原告預交),由原告包頭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郝金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雷蕾
判決日期
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