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順恒達停車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83529號
判決日期:2020-04-27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順恒達停車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恒達公司)與被告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源盛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恒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蘭林,被告富源盛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夢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順恒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富源盛達公司支付工程質保款10018.24元和利息(以10018.24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順恒達公司與富源盛達公司簽訂《龐各莊3號地27#地下車庫劃線及交通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了合同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在保質期滿且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一次性付清。涉案項目于2015年12月20日竣工,于2017年8月21日進行驗收。富源盛達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順恒達公司出具結算書,結算金額為200364.8元。由于富源盛達公司拖欠質保款項至今未付,故順恒達公司起訴來院。
被告富源盛達公司辯稱,工程質保款項金額屬實,同意支付質保款項,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施工合同》中并無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且富源盛達公司未支付質保款項的原因是順恒達公司未按約提供付款材料。此外,從涉案項目的工程驗收材料來看,工程移交時間為2017年8月25日,質保期應算至2018年8月24日。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富源盛達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與承包方(乙方)順恒達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龐各莊3號地27#地下車庫劃線及交通設施工程的深化設計、制作、安裝;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制作、包運輸、包現場施工安裝、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驗收的形式進行承包施工;工程暫定總價為204973.96元;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15年6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5年8月30日,具體開工竣工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保修期自工程完工后甲方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簽字且通過交管部門驗收合格次日起算,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到期乙方須與甲方、物業簽署“工程保修到期移交單”,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結束;本工程無預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且乙方取得停車場備案手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款的95%;結算款的5%作為質保金,待保修期一年滿后質量無異議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收款同時需向甲方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的發票等。
2017年8月25日,富源盛達公司向順恒達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書》(以下簡稱《驗收書》),載明:涉案項目同意驗收,無遺留問題。
上述事實,有順恒達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驗收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順恒達停車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質保款10018.24元和利息(以10018.24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北京順恒達停車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白靜
判決日期
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