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佑鳴鳳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魯民申7385號
判決日期:2020-04-26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泰安市天佑鳴鳳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佑鳴鳳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泰安市聯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益公司)、泰安衡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正公司)、徐連友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9民終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佑鳴鳳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提交的上高商貿城住宅銷售情況明細表、上高商貿城分層分戶公攤面積(預測)/銷控表、上高商貿城儲藏室車庫實際面積表、儲藏室/車庫銷售明細、儲藏室剩余面積明細5份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二、二審法院認定補充協議非包銷關系無證據證明。三、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四、二審未對補充協議關于是否屬于包銷關系進行質證。五、二審認定補充協議非包銷關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六、原判決存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情形。據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泰安市天佑鳴鳳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徐興軍
審判員于愛軍
審判員孔祥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盧欣悅
判決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