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2民初8613號
判決日期:2020-04-2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19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起訴人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起訴人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騁爵公司”)、李鵬飛連帶返還起訴人預付貨款230381.16元;2.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李鵬飛連帶賠償起訴人律師費15475.25元;3.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李鵬飛連帶賠償起訴人財產保全擔保費損失1500元;4.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李鵬飛承擔。事實和理由:起訴人與被起訴人騁爵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簽訂《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編號:SHS-B2-2018-073A,以下簡稱“合同”),起訴人作為需方,被起訴人騁爵公司作為供方,合同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陜汽工程車配件一批,需方向供方支付貨款,合同總價491285.2元。關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九條第3款約定:“價款的支付時間:供方發貨前支付合同貨款50%,45%貨款待貨到目的港經項目部驗收合格后支付,5%余款作為質保金”;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第十條第2款約定:“供方違約責任(1)在合同履行期間,若供方未能按照需方要求的時間、數量、規格等全面適當履行供貨義務,供方應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2)若供方遲交或提供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產品,需方有權從市場上另行采購本合同項下的部分產品以滿足實際施工需要,供方除了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違約金外,還應承擔需方采購市場價高于合同結算單價的價差及其他費用;(3)如供方未能全面適當履行供貨義務,造成需方施工工程停工待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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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起訴人依約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支付合同貨款50%,即245624.6元,但被起訴人騁爵公司在2018年10月7日出具《工作函》,表示“因我司自身原因導致該批貨物遲遲未送至貴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影響耽誤了貴公司的整體發運計劃,為此我公司還特向貴公司承諾了交貨時間但也未能履行。……我司將貴公司已支付我司的50%預付款退回貴公司”。起訴人于2018年10月8日回函要求被起訴人騁爵公司在當天退回預付款項并提供了收款賬戶信息。因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未履行退回預付款及支付違約金的義務,經起訴人多次反函催要,被起訴人騁爵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回函稱“鑒于公司財務制度及流程望貴司給予時日辦理”“望貴司領導給予理解,多寬限一些時日”。經起訴人與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李鵬飛多番溝通和催要,被起訴人李鵬飛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分別于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向起訴人支付了兩筆1萬元的轉賬,合計2萬元,2018年12月5日通過名為汪讓琴的銀行賬戶向起訴人退還1萬元。抵扣被起訴人騁爵公司應付的違約金后,剩余15261.44元,因此被起訴人尚未退還起訴人預付款為230381.16元。
被起訴人騁爵公司的企業類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起訴人李鵬飛作為被起訴人騁爵公司的唯一股東,如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則應對被起訴人騁爵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涉案合同約定為簽約地法院管轄,但約定簽訂地“廣州”未明確是哪個區,故應適用合同履行地管轄。因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本案合同是因CCCC-Ghana-2018-045項目計劃的采購需要而訂立的,合同約定交貨地點是:“送到廣州需方指定地點”,而根據案外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向被起訴人騁爵公司出具關于CCCC-Ghana-2018-045項目的《訂貨確認函》,對于本案貨物指定的送貨地址為廣州市黃埔區石化路1788號姬堂倉6號庫,兩份文件涉及項目名稱、編號一致,貨物清單明細一致,合同總價款一致,因此《訂貨確認函》所指定的送貨地址,是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判決結果
對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煜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熊琳
判決日期
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