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423民初2271號
判決日期:2020-04-21
法院:涇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涇河地產)與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盛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某某、鄭某某,被告(反訴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某某、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涇河地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定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6日簽訂的《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以下簡稱總包合同);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合同款1285萬元及資金占用費1237883.3333元(按年利率6%計算,從付款之日暫計至2019年1月11日);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6日,涇河地產通過公開招標程序,與山水盛典簽訂了總包合同,由山水盛典作為總包方負責委托合同項下項目的創作、設計、制作及安裝等工作,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約定:(1)委托合同總費用為12850萬元,合同簽訂后涇河地產向山水盛典支付總價款的10%(即1285萬元),山水盛典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委托合同約定的所有創作服務成果;(2)山水盛典確保于2018年5月1日進行首次公演;(3)涇河地產有權對山水盛典提交的工作成果進行審核,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主張山水盛典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涇河地產依約支付了10%合同款,但山水盛典未能按總包合同的約定向涇河地產提供工作成果。山水盛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導致委托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給涇河地產造成了巨大損失。現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辯稱,一、山水盛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開展創作設計工作,向涇河地產提交了創作設計工作成果,并獲得涇河地產的認可,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首先,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招投標文件開展演出項目的創作設計工作,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涇河地產提交了創作設計成果(紙質版、電子版)。2017年10月19日,本公司董事長、演出項目總導演梅某某親自向涇河地產及涇河新城管委會做了創作成果匯報。其次,2017年11月17日,涇河地產向本公司發送工作聯系函,載明“根據總包合同約定,公司已經收到項目創作工作成果文件,并于2017年10月19日由乙方董事長梅某某向涇河新城管委會做了創作成果匯報,經雙方討論并認可此次提交的創作工作成果,并據此創作成果推進項目后續工作聯系函,載明“根據總包合同約定,公司已經收到項目創作工作成果文件,并于2017年10月19日由乙方董事長梅某某項目總導演梅某某地產向山水盛典支付總價款9.1.2條約定的制作方案及設備采購計劃也已經于2017年12月4日提交給涇河地產。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本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開展創作設計工作,并得到了涇河地產的認可,該公司同意按照上述創作設計成果開展后續的制作工作。再次,本公司提交的創作設計成果完全符合招投標文件及涉案合同中創作工作成果,并據此創作成果推進項目后續工作聯系函,載明“根據繁榮興盛”的總體要求。涇河地產在對創作設計成果進行確認后,又提出《唐朝》劇本未能深度挖掘和反映涇河新城本土優秀文化,不利于塑造和彰顯地域文化亮點,實際上是涇河地產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借口。另外,2018年初,涇河地產曾提出“完全推翻之前已經提交并得到確認的創作設計成果,由本公司重新創作設計一臺關于‘陜商’主題的演出項目,但合同總價款不變的要求。”本公司認為,涇河地產提出的上述要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對演藝節目內容及效果的建議權”。投標文件中本公司已經基于文件要求提出了制作設想、故事梗概等,對演出項目的主題、構思、故事等進行了初步創作,涉案合同及附件中也已經明確了演出項目的整體要求。本公司基于上述招投標文件及合同(含附件)的內容和要求進行了演出項目的藝術創作設計,創作設計成果經涇河地產認可,該公司同意據此創作設計成果推進項目后續工作。但,該公司在已經確認創作成果的情況下,提出推翻原創作設計成果,顯然已超出對演出內容及效果的建議權范圍。二、涇河地產拒絕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款項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并直接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無權要求返還已付合同款項。如上所述,本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開展了創作設計工作,并得到了涇河地產認可,該公司也明確告知開始走付款手續。但涇河地產之后因自身原因拒絕支付后續合同款項,最終于2018年10月單方提出不再做《唐朝》實景演出項目,并正在進行清算工作。2019年1月,涇河地產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本公司返還全部已付合同款。本公司認為,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并直接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涇河地產作為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已付合同款。三、鑒于涇河地產的根本性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繼續履行已無必要,本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涇河地產的違約責任,要求涇河地產賠償本公司全部損失。如上所述,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系涇河地產的根本性違約行為導致,本公司有權利要求涇河地產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根據招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唐朝》實景演出的創作設計費共計2800萬元,本公司已經完成了上述創作設計費對應的創作設計工作,工作成果也已經交付給涇河地產并獲得該公司確認,應當以合同約定的創作設計費總額2800萬元作為確定本公司損失的基礎,創作設計費2800萬元與已付1285萬元合同款項之間的差額1515萬元,即為本公司的創作設計費損失,本公司有權要求涇河地產予以賠償。
被告(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6日簽署的《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2、請求依法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創作設計費損失人民幣1515萬元,代理服務費損失人民幣23萬元;3、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總包合同”,約定反訴人向被反訴人提供《唐朝》大型實景演出的創作制作服務,合同總價款為12850萬元,其中創作設計費為2800萬元,制作費10050萬元。合同簽訂后,反訴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招投標文件開展《唐朝》實景演出的創作制作工作,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反訴人提交了創作設計成果(紙質版、電子版)。2017年10月19日,反訴人的董事長、演出項目總導演梅某某向被反訴人及涇河新城管委會做了創作成果匯報。隨后,被反訴人通過工作聯系函的方式明確認可反訴人提交的創作工作成果,并據此推進項目后續工作。同時被反訴人告知反訴人已經走付款手續。但被反訴人后期因自身原因,拒絕繼續支付合同款項,導致演出項目的后續工作停滯。2018年10月,被反訴人單方提出不再做《唐朝》實景演出項目,正在進行清算,后被反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反訴人返還全部已付款項。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系被反訴人的根本性違約行為導致,反訴人有權利要求被反訴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根據招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唐朝》實景演出的創作設計費共計2800萬元,反訴人已經完成了上述創作設計費對應的創作設計工作,工作成果也已經交付給被反訴人并獲得該公司確認,應當以合同約定的創作設計費總額2800萬元作為確定本公司損失的基礎,創作設計費2800萬元與已付1285萬元合同款項之間的差額1515萬元,即為反訴人的創作設計費損失,反訴人有權要求涇河地產予以賠償。反訴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代理單位希格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務費23萬元,現涉案合同因被反訴人嚴重違約無法繼續履行,被反訴人應當賠償反訴人23萬元代理服務費損失。
原告(反訴被告)涇河地產就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的反訴辯稱:一、涉案項目無法繼續開展是因為被答辯人違約所致。被答辯人存在提交的工作成果數量及內容不符合約定、逾期提供合同項下服務的違約情形,在上述情形發生后,拒絕根據答辯人要求開展溝通、協商、補充、完善工作,明顯違約。1、合同約定應當于2017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全部創作服務成果,被答辯人2017年9月12日才提交了部分工作成果,存在逾期情形;2、被答辯人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答辯人根據成果文件形成了對比清單,主要不符合約定的情況為:(1)創作服務成果所涉項目提交存在不完整,且提交的成果未通過驗收;(2)深化設計及試驗成果一是提交內容不完整,二是僅完成了部分初步設計,未進行深化、未進行試驗。答辯人為了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積極推動實景演出項目及配套建設事宜如期開展,多次主動與被答辯人溝通修改、完善工作,但被答辯人一直消極拒不配合,致使項目擱置。二、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況,被答辯人解除合同無法律及事實依據。1、答辯人按約支付了合同款項,不存在違約情形。2、答辯人不存在拒不支付合同款項的情形。3、被答辯人的工作成果未通過審核確認,被答辯人訴狀中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所涉函件(P331/P332/P334)中可以明確佐證:(1)創作成果、采購計劃均未通過審核確認,需要被答辯人進一步修改、補充、完善(2)被答辯人對上述要求不予配合。項目無法開展的關鍵問題在于: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滿足招投標文件、合同約定及答辯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無該工作成果,答辯人無法開展后續的立項、規劃、用地審批等手續,也不能開展項目建設工作。因此,項目停滯的根本原因是被答辯人既未提供符合約定的工作成果,也未能按要求進行修改、完善。三、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請,無任何法律或合同依據。1、合同實際不能實際履行,系被答辯人違約所致,答辯人無義務承擔被答辯人損失。2、合同解除的賠償應當為實際支出費用的填平補齊,被答辯人認為其損失為創作設計費2800萬元的差額1515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涉案合同約定的全部費用分為策劃創作及服務費、設計費、設備招標及安裝費。本案,被答辯人反訴主張的費用分為策劃創作及服務費、設計費兩項費用。被答辯人提供不完整且無法實際使用的文件主張全部費用,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四、答辯人作為全資國有企業,負責開發建設的總體項目為絲路休閑度假區,被答辯人所受托的實景演出項目系該總體項目的核心,因被答辯人的原因導致實景演出項目無法如期開展,導致了總體項目的整體配套建設無法進行,因項目停滯時間過長,目前總體項目相關監理、配套建設施工方等單位均與答辯人解除了合同,致使答辯人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規劃及巨額投入均化為烏有。被答辯人以未經驗收的初步工作成果主張2800萬元的合同費用,明顯有違公平,且于法無據。綜上,答辯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違約的情形,被答辯人主張系答辯人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明顯不成立,且無任何法律、事實依據,故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一、對原告(反訴被告)涇河地產提供的證據:XX組XX、XX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技術標文件、商務標文件)、中標通知書,2、《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第二組1、轉款憑證,2、收款收據;XX組XX、XX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唐朝》創作成果文件,2、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唐朝》制作階段計劃(第一階段:設備采購、定制、訂貨及半成品、成品制作),3.2、2017年12月18日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絲路盛典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涇河地產)向山水盛典出具的工作聯系函,3.3、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致涇河地產關于地產文化公司工作聯系函,3.3、3.4、2018年1月5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關于司工作聯系函,3.3、3.4、203.5、2018年1月30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關于協商討論演出相關事宜的函,3.6、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致涇河地產關于協商討論演出相關事宜的回函,3.7、2018年11月6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關于推進實景演出項目工作的函。以上證據經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二、對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提供的證據:1、《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及附件,2、招標文件,3、資格審查文件,4、商務標文件,5、技術標文件,6、中標通知書,7、8、創作設計工作成果(紙質版、電子版),18、2018年1月5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關于XX城XX委XX、2018年1月30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關于協商討論演出相關事宜的函,20、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致涇河地產關于協商討論演出相關事宜的回函。以上證據經原告(反訴被告)涇河地產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有爭議的證據,一、原告(反訴被告)涇河地產提供證據第三組3.1、2017年12月5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工作聯系函,山水盛典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該工作聯系函僅有涇河地產公章,但無證據證明該工作聯系函已送達到山水盛典或經山水盛典簽收,故本院對該工作聯系函真實性無法確認。4、絲綢之路休閑度假區項目監理合同之解除協議,山水盛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解除協議系涇河地產與中建鼎正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產生,與本案無主體及實質內容聯系,故本院對該解除協議不予采信。二、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提供的證據:第10、2017.11.15山水盛典致涇河地產的工作聯系函,11、2017.11.17成果驗收單,12、2017.11.15《唐朝》創作成果確認函,13、2017.11.17進度款支付表,14、2017.11.17山水盛典致涇河地產的付款申請。涇河地產對上述證據均認為系山水盛典單方制作,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證據10、11、12、13、14均為山水盛典單方制作、單方蓋章或簽章,但均無證據證明上述函件已送達到涇河地產或經涇河地產簽收,故本院對上述五份證據真實性不予確認。證據第15中2017.11.17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的工作聯系函,涇河地產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該工作聯系函無涇河地產簽章,且該公司不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16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唐朝》制作階段計劃,涇河地產認為該證據系山水盛典單方制作且無公章,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該階段計劃系山水盛典單方制作且無公司簽章,涇河地產亦不認可,山水盛典亦無其他證據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確認。證據17、2017.12.26“總包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的函,涇河地產認為該證據系山水盛典單方制作,對真實性不認可。本院認為該函與涇河地產提供的證據第三組(P333)“總包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的函,雖聯系人不一致,但函的名稱、內容、時間均一致,故本院對此份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21公證書(附光盤),涇河地產對該份證據真實性不認可,因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證明是否經過刪減和調整,里面文件未加蓋公章。本院認為該(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4274號公證書及所附光盤由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故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公證書及光盤刻錄內容系雙方工作人員私下聊天,涉及工作人員微信賬號亦非經雙方公司約定認可或書面認定的微信賬號,且山水盛典也未提交涉及工作人員經涇河地產授權的相關文件或權屬證明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關聯性無法確認。證據22、工作聯系單,23、關于全面徹底的對各項目開展自查和清理,排查與李益民有關項目事宜的回復,24、25秦風網關于李益民接受組織審查及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公開信息,26、27招投標代理服務費轉賬憑證及發票。涇河地產對上述證據22-27均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證據22、23系山水盛典要求涇河地產自查、清理、排查其從涇河地產承建項目是否與李益民有關,及涇河地產對此的回復,24、25為網絡公開關于李益民的組織審查及處分結果,該四份證據與本案案涉合同爭議事項無實質性關聯,故本院對該四份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26、27系山水盛典與希格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之間產生的招投標代理費,希格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系案涉項目招標代理人,且該筆費用系山水盛典反訴訴爭項目,故本院對該轉賬憑證及服務費發票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可。山水盛典補充證據1、演出劇場電氣、給排水、建筑、結構、暖通等設計圖紙及光盤,2、往來電子郵件及附件-演出劇場初步概念方案及光盤,3、已提交創作設計成果的原始制作電子文件(部分)及光盤。涇河地產認為上述三份證據山水盛典未提供原件,故對真實性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補充證據1、3雖未提供原件,涇河地產亦不認可,但結合涇河地產提供的第三組證據1、2,山水盛典提交了創作成果設計圖,故對補充證據1、3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補充證據2無原件且無法證明往來郵件賬號身份及內容,本院對真實性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招標人涇河地產對外公開招標公司2017年3月,招EPC總承包項目”,同時授權希格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人負責該項目具體招投標事宜。招標文件第二章P6約定項目完成時間“根據招標方要求為準,保證2018年5月1日完成首演”,對付款方式進行了約定。第三章P8.2.2約定“不論投標結果如何,投標人均應自行承擔所有與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2.3約定“本項目代理服務費為23萬元,由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支付給招標代理單位,此項費用包含在總承包服務費報價中,同2017年4月24日,山水盛典以中標價12850萬元中標。2017年6月6日,涇河地產(甲方)與山水盛典(乙方)簽訂《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及附件,總包合同2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項目進行設計制作及安裝,主要包括演藝項目劇本及音樂創作,燈光音響、服裝道具、舞美機械、多媒體等設計制作及安裝,并指定梅某某先生為總策劃、總導演,完成全部創作、設計及安裝工作。合同第三條約定了服務主要內容。第四條4.1約定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本合同所約定的所有創作服務成果。4.2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演藝節目首次公演前,甲、乙雙方應共同書面確認演藝節目內容即乙方創作服務成果內容。第六條甲方權利與義務,6.3中約定……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對演出的整體效果進行評估及把握,甲方可以對乙方工作成果提出修改建議。6.4約定對演藝節目內容及效果的建議權。第七條乙方權利與義務7.11依本合同約定收取創作費用和其他款項的權利。7.12按本合同約定組織進行乙方創作服務,向甲方提交創作服務成果;乙方應當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各種進度完成藝術創作工作,工作成果應當符合該演出項目的演出要求。第九條費用支付方式,9.1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28500000元。9.1.1合同簽訂后,乙方提供相應數額發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10%。9.1.2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交劇目創意設計、服裝、造型設計、道具設計、音樂制作、提交場地、舞臺舞美設計、燈光音響系統、特技特效設計等演出項目設計的各專業設計和制作方案及設備采購計劃并經甲方審核通過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0%。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3.3如因乙方提供的創作服務成果,經驗收未能達到甲、乙雙方約定的效果,如甲方同意重新修改與調整,且乙方在規定期限修改調整后的作品通過驗收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合同總費用10%違約金;如甲方不同意重新修改調整,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13.4若甲方逾期支付行為影響乙方工作進展的,乙方有權中止自己的工作并要求甲方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如果甲方在乙方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仍未對違約行為進行補救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且無需退還任何已收取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責任。第十四條、保密和通知,14.2甲方指定丁亞磊為聯系人,乙方指定趙江為聯系人。通知向前述聯系人發出的,即視為送達對方。2017年6月16日,涇河地產向山水盛典支付了創作費人民幣12850000元。2017年6月山水盛典向涇河地產出具金額為人民幣12850000元的收據一張,確認收到第一筆合同款。2017年9月12日涇河地產認可收到山水盛典提交的絲路盛典大型實景演出項目《唐朝》創作成果文件及制作階段計劃(第一階段:設備采購、定制、訂貨及半成品、成品制作)。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向涇河地產發送關于總包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的函,要求涇河地產支付40%合同進度款。2018年1月5日,涇河地產致山水盛典關于總包合同進度款支付事宜的復函,告知山水盛典提交的創作性成果及所涉及的各專業設計和制作方案及設備采購計劃,未達到公司的項目要求,且未通過書面的審核驗收,并要求山水盛典于2018年1月10日前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實地協商以進行后續調整完善。2018年1月30日涇河地產因對方提交的創作設計成果等未通過驗收事宜未收到書面回復再次向山水盛典發函要求其協商討論演出相關事宜,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就1月30日的函作了回復,認為其完成的創作設計成果完全符合總包合同的要求,愿意就涇河地產后續演出事宜及40%進度款支付事宜進行協商。2018年11月6日涇河地產再次向山水盛典發函關于推進實景演出項目工作協商事宜。后山水盛典未安排工作人員就案涉項目創作設計成果是否通過驗收等爭議事宜與涇河地產協商處理
判決結果
一、判令解除原告(反訴被告)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大型實景演出EPC總承包項目委托合同》;
二、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合同款1285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1237883.3333元;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06327元(陜西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反訴案件受理費57040元(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反訴原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來掌權
人民陪審員陳靜
人民陪審員鞏聯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魏杭
判決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