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平陰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濟南華陽炭素有限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24民初3046號
判決日期:2020-04-21
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某某某華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燃氣)與被告濟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炭素)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燃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玉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炭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某某燃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天燃氣款20665495.01元及利息(以20665495.01元為基數,其中17367944.61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止,3297550.4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300000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申請費等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天然氣工業用氣戶。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確定截止2018年5月31前被告共計拖欠天然氣氣費款17367944.61元,約定由被告自2018年7月份開始除結清當月氣費外,每月再歸還拖欠的氣費款100萬元,分期償還前期欠款至還清為止。此后被告繼續用氣,但自簽訂協議至今,被告一直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9月30日經再次對賬,被告拖欠氣費款為20665495.01元。綜上,被告的行為違反雙方約定及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已構成嚴重違約,為能早日追回欠款,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訴求同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工業客戶供用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被告供用天然氣,供氣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共計365天,雙方約定天然氣價格為3.03元/立方米。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之間簽訂《分期還款協議》一份,截止2018年5月31日被告共計拖欠原告天然氣費款壹仟柒佰叁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陸角壹份(17367944.61元),原被告約定自2018年7月份每月除結清當月氣費外,每月再歸還拖欠氣費欠款100萬元,直至天然氣費欠款17367944.61元全部結清,不得拖欠。原、被告在《分期還款協議》第三條中約定:“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時間按期付款的,從違約之日起,應按期付款而未付款的氣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四條中約定:“因履行本協議產生訴訟的,并有違約方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發出《應收賬款詢證函》,該詢證函顯示,截止2019年9月30日,原告對被告的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為20665495.01元。被告濟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在該詢證函蓋章確認。2019年11月12日,原告與山東魯平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在與被告公司供氣合同糾紛案中律師代理費為3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濟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某某某華燃氣有限公司天然氣款本金20665495.01元;
二、被告濟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某某某華燃氣有限公司天然氣款利息(以17367944.61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17367944.6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3297550.4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濟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某某某華燃氣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30萬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628元,減半收取73314元,申請費5000元,共計78314元,由被告濟南某某炭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付國慶
書記員朱文文
判決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