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連社與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426民初5693號
判決日期:2020-04-17
法院: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代連社訴被告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連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班自權、被告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抗抗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繼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代連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3日,原告在夏邑××××劉莊華邑城工地上施工時受傷,受傷后即在家休息,2019年6月15日,原告無法忍受疼痛去夏邑第三人民醫院檢查治療,原告住院治療一個多月,花費近20000元。原告所在工地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及醫療費團體險,但至今二被告未向原告賠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系我公司職工。2019年6月13日因工地施工受傷屬實,原告當時回家休息一天,第二天去醫院,我公司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保險,事故發生后報險了。原告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辯稱,1、在查清原告在投保地工受傷的基礎上,我司愿意依法依約進行賠償。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于不符合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非醫保用藥不屬于理賠范圍。3、對于合理醫療費部分應扣除100元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80%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4、對于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代連社系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人。2019年6月13日,在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夏邑華邑城小區2號樓三樓支架上施工作業過程中,不慎墜落到三樓平臺致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回家中休息,2019年6月15日,因疼痛嚴重,原告入住夏邑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肋骨骨折、肺氣腫、肺大泡。經治療,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出院,共住院治療44天,花費醫療費18146.46元。
另查明,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為建設夏邑華邑城小區2#8#9#樓及地下車庫投保了保額為60萬元/人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另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醫療保險,保額為60000元/人,免賠額:每次100元,賠付比例:80.00%。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24日0時起至2021年3月1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河南省鵬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已向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交付保險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理賠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代連社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14437.1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代連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代連社負擔8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20元。
以上給付款可匯至夏邑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用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縣支行營業部,賬號:16×××15。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曉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劉艷
判決日期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