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銀江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羅瑞杰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8民終72號
判決日期:2020-04-17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百色市銀江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江水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瑞杰、原審被告羅森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9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銀江水利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934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理由是:1.該院依據《聯營施工協議書》認定銀江水利公司與羅森木之間是聯營合伙關系是錯誤的。該協議書不能證明上述雙方存在合伙關系,只是證明羅森木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承包人;2.《百色市銀江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章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簡稱《項目章使用管理制度》)是羅森木出具給銀江水利公司使用項目章的承諾,而非銀江水利公司傳達任命羅森木為涉案工程的負責人。羅森木不是銀江水利公司職員,公司也未授權其代表公司;3.羅瑞杰提供的《結算單》并不能證明銀江水利公司與羅瑞杰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為羅森木在該結算單上的蓋章行為超越了其承諾的范圍,且該項目章不具備結算權限,故應由羅森木承擔該結算單的責任;4.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買方羅森木負責償還賣方羅瑞杰的貨款。二、一審判決判令銀江水利公司按年利率6%給付利息給羅瑞杰系適用法律錯誤。《結算單》并未約定利息,故無需支付利息。且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但一審法院卻參照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律規定支持羅瑞杰的利息請求。本案即便存在應付利息,利息計算應當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綜上,懇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羅瑞杰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羅瑞杰沒有見過《聯營施工協議書》以及《項目章使用管理制度》,其不知道銀江水利公司與羅森木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其無約束力。二、銀江水利公司出具的《證明》也證實了涉案項目的財務、業務、人員等由該公司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三、銀江水利公司將貨款給羅森木,再由羅森木支付給羅瑞杰,且其中一次支付貨款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人員均在場,足以證明該公司知道其與羅瑞杰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綜上,結合羅森木提供給羅瑞杰的一系列材料,羅瑞杰有充分理由相信羅森木是銀江水利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員,具有代理權。
羅瑞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百色市銀江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羅森木共同支付貨款243230元及從2018年3月23日起至還清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銀江水利公司在取得平南縣2015年中央財政農田水利設施維修養護經費項目工程后,與羅森木等人簽訂了《聯營施工協議書》,之后向羅森木傳達了《項目章使用管理制度》,羅森木以負責人的名義進行簽名。此后羅瑞杰陸續供應大孔磚、水泥、石灰、沙子等建設材料,羅森木出具相應的收條、結算憑證,加蓋銀江水利公司涉案項目經理部的印章。2018年3月23日結算,該工程尚欠羅瑞杰貨款(包含部分人工款)共243230元。此后銀江水利公司與羅森木均未給付款項。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羅瑞杰提供的《結算單》,該院依法確認羅瑞杰向涉案項目供應建設材料(包括部分人工款)等合計393634元,扣除已付部分,尚有243230元債權未能收回的事實。二、羅瑞杰供應建設材料后沒有及時收到貨款,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羅瑞杰請求按年利率6%計算本案債權的利息,該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計息日應自羅瑞杰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三、根據銀江水利公司的主張及提供的《聯營施工協議書》,其與羅森木等人是聯營合伙關系,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另行內部處理。根據上述雙方簽訂的《項目章使用管理制度》,銀江水利公司任命羅森木為項目負責人。因此銀江水利公司應對本案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百色市銀江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貨款243230元并給付利息給羅瑞杰(利息計算辦法: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4948元,由上訴人百色市銀江水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偉民
審判員黃奔
審判員陳燕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露露
書記員林紫璇
判決日期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