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423民初154號
判決日期:2020-04-17
法院: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訴被告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紅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貴明、王顯書、被告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賴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監理服務費人民幣215100元,并以該款為本金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監理服務費清償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主張的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簽訂《監理合同書》約定:被告委托原告監理“黃果樹風景名勝區旅游停車場土石方工程”,建設工期按招標文件為50天,實際監理工期以竣工驗收為準。監理報酬為人民幣345100元,監理服務費的支付:工程進場7天且支付監理服務費的3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監理服務費。2017年10月13日,被告發出一份《關于停止黃果樹風景名勝區旅游停車場項目建設的通知》,單方終止項目建設。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及施工單位對項目已完工部分進行驗收。項目驗收至今,被告除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監理費人民幣130000元外,尚欠監理費人民幣215100元未支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支持如上所請。
被告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6年8月31日,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中標“黃果樹風景名勝區旅游停車場土石方工程”監理。2016年9月1日,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監理人)與被告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人)簽訂了《監理合同書》,合同書約定:“委托監理的工程名稱:黃果樹風景名勝區旅游停車場土石方工程;建設工期:按黃果樹風景名勝區旅游停車場土石方工程招標文件為50天,實際監理工期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監理范圍:從項目開工準備開始至項目施工結束(竣工驗收)全過程工程施工階段監理;監理服務費為總承包價,即人民幣345100元,工程量增減、工期延長,監理費不作調整,監理服務費支付方式:工程進場7天后支付監理服務費的3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監理服務費余款。”合同簽訂后,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監理費的30%即人民幣130000元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監理服務義務,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涉案項目工程因政府原因停止施工,被告與承包方對涉案項目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驗收結算,涉案項目工程計劃挖方362980.8立方米,實際完成土石方開挖256785立方米。由于涉案項目工程中途停止施工,原、被告簽訂的《監理合同書》終止。
上述事實,有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書、驗收清單、工程項目停建通知以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在卷證實,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監理費人民幣115021元給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66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33元,原告深圳科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35元,被告貴州黃果樹旅游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7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判決確定履行期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娟
書記員楊兆彪
判決日期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