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徐云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08民轄終9號
判決日期:2020-04-17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云紅、原審第三人江西凱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劉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9)贛0826民初334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9)贛0826民初3344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案涉《鋼管架分包施工合同》系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劉輝簽訂,上訴人并非該合同當事人。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屬適用法律錯誤。二、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作為原審被告,上訴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地均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故本案應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管轄。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將本案移送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小紅
審判員龍小毛
審判員李國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邵翠琴
判決日期
2020-04-17